Oshell 发表于 2009-11-28 03:07:00

Re:请教一下: 这样的案子咋答复呢?

新审查指南不还没出来呢。。。赶紧给局里提意见阿,凭什么不让申请人选要哪组,而是审查员选啊

贝利 发表于 2009-11-28 06:37:45

Re:请教一下: 这样的案子咋答复呢?

仅仅删除缺乏新颖性的主要权利要求的确不可以。
但你可以尝试做这样的修改:修改独立权利要求1的主题类型,再增加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我打过这样的擦边球,楼主可以试试。

anten 发表于 2009-11-28 18:37:32

Re:请教一下: 这样的案子咋答复呢?

对于缺乏单一性的两组或者多组权利要求,审查员好像一般会选择评述写在最前面的一组,因此,如果更想保护哪一组,最好把它写在最前面。

zls0 发表于 2009-11-28 19:34:01

Re:请教一下: 这样的案子咋答复呢?

实用

hanakatasun 发表于 2009-12-1 03:45:21

Re:请教一下: 这样的案子咋答复呢?

这个得看情况吧
如果2套权利要求相差较远,补充检索毕竟需要花费时间和精力,审查员一般都不乐意的
如果补充检索不是狠费劲,可以在原检索基础上进行,是可以和审查员商量,最好打个电话,态度诚恳点,就说不会加重您的工作量,希望您帮忙啦,如果分案反而加重专利局负担之类的话。如果那个审查员好说话就可能会答应,而且审查指南也能找到依据,只要是利于节约程序又不加重负担的,专利局原则上是鼓励的

审查指南迪2部分第7章
9.2.1 对明显缺乏单一性的申请的检索
(2)如果缺乏单一性的两项或者多项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都属于该审查员负责审查的技术领域,且它们涉及的检索领域非常接近或者在很大程度上重叠,则审查员可以在不增加太多工作量的情况下同时完成对它们检索,这样,在撰写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时,既可以指出缺乏单一性的缺陷,又可以对这些独立权利要求作出评价,减少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从而加速审查进程。如果通过检索发现申请中的一项或者几项独立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或者创造性,那么申请人在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后,就可以删去这样的权利要求,而且不会再对它或者它们提出分案申请,从而避免了一些不必要的工作。此外,通过这样的检索还有可能找到进一步证明申请的主题缺乏单一性的对比文件。

竹雪 发表于 2009-12-2 22:39:51

Re:请教一下: 这样的案子咋答复呢?

楼上各位前辈的帖子让我受益匪浅。
这个案件不是我写的,也不是我跟进的。
而且在写的时候就写得很乱,我都不知道这个案件怎么回事,还存在矛盾。

我一般是会尽力用一个更大的保护范围来概括这几个技术方案,这个专利是直接写三个,而且这三个都写得有点矛盾,即使授权下来也没啥价值。也还 存在其他致命的问题。

所以最后确定不分案,修改权1.

七七八八 发表于 2009-12-2 23:12:36

Re:请教一下: 这样的案子咋答复呢?

你直接删除相当于忽视了审查员之前做的工作嘛

混在IP 发表于 2009-12-2 23:18:56

Re:请教一下: 这样的案子咋答复呢?

看你们的讨论好像没有发明人什么事啊?weiao说的处理方式基本上就是随代理人怎么搞,能授权就行。

不沉的镇远 发表于 2009-12-3 18:36:15

Re:请教一下: 这样的案子咋答复呢?

这是个新的内部操作规定,审查员先评单一性,然后只评第一组权利要求的三性
修改文件不能删除第一组,而保留第二组

只能分案,或者修改第一组权利要求符合三性,或者修改使得两组权利要求符合单一性要求

weiao 发表于 2009-12-4 03:16:23

Re:请教一下: 这样的案子咋答复呢?

混在IP wrote:
看你们的讨论好像没有发明人什么事啊?weiao说的处理方式基本上就是随代理人怎么搞,能授权就行。


恭喜你了,你的理解力还有提高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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