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专利权人自始放弃专利权VS专利权人提出专利权无效
ETERNE:你说的好像是基本道理哦,我认同。
但是好像不相关。
Re:专利权人自始放弃专利权VS专利权人提出专利权无效
Jlang wrote:算了,还是贴出来:
第4部分第3章
3.2 无效宣告请求人资格
请求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
(1)请求人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
(2)专利权人针对其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且请求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所提交的证据不是公开出版物或者请求人不是共有专利权的所有专利权人的
第5部分第9章
2.3 专利权人放弃专利权
..........
,应当声明自申请日起放弃专利权。专利局收到放弃专利权声明后,由相应流程管理部门予以登记和公告,放弃专利权的生效日为所放弃专利的申请日。
专利权人针对其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且请求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其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请问我的结论有何不妥?
另外,你说的放弃是涉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放弃,我说的是放弃非指细13.1,
Re:专利权人自始放弃专利权VS专利权人提出专利权无效
郑重声明:我误导大家了,向大家道歉。
刚问了权威人士,专利权人不能全部无效自己的专利权。
既然不能全部无效,我就没问题,没疑问了,也就顺理成章了。
还有一个遗留问题,让语言学家解释一下:
请问下面的这句话顿号前后的是不是要一起看才算完整呢,如果需要一起看,是否说明可以全部无效,但提出的证据和请求人要适格就可以了呢?
(2)专利权人针对其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且请求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所提交的证据不是公开出版物或者请求人不是共有专利权的所有专利权人的
Re:专利权人自始放弃专利权VS专利权人提出全部专利权无效
多谢ETERNE解答。又纠正了一个错误认识。从指南来看,允许专利权人宣告无效只是为授权后修改权利要求提供了一种途径,目的不在无效本身,反而是对出于纯粹无效专利权的目的进行了限制,上述三条就是具体的限制方法,共同的目的都是为了防止专利权人由于权利纠纷而恶意无效专利。
回Jlang :“顿号”加“或”的句式表示择一关系,择一的内容与“且”前面的内容共同满足时,即条件成立。
Re:专利权人自始放弃专利权VS专利权人提出专利权无效
想飞 wrote:专利权人自己提无效的目的一般不是为了放弃专利权,而是为了修改权利要求。修改前的权利要求相对现有技术的专利行不稳定,可以通过无效进行修改,合并以后的权利要求就可能有很稳定 的专利性。
具体!
eterne wrote:
另外补充,专利权人无效自己的目的之一是对授权后的权利要求进行修改,因为中国专利法现在还没有规定专利授权后的修改程序。
深刻!
记得上个月参加培训,我们几个提问为什么要无效自己的专利时,复审委的老师都没理解到这一层,所以一直很纳闷,这一规定的初衷在哪里呢?现在明白了。
对自己的专利权提出全部无效的不受理,充分体现了这一规定的本意。另外两个需同时满足的条件:公开出版物和全部专利权人,则是为防止权利滥用。典型的例子是,法51条所称的实施需交叉许可的专利,如果改进专利的专利权人是基础专利的专利权人之一时,这种滥用的诱惑就客观的存在了。
Re:专利权人自始放弃专利权VS专利权人提出全部专利权无效
说个与考试无关的解答。专利权人自已无效自己的专利,多发生在实用新型,修改权利要求是手段。
诉讼中“不中止”是目的。
Re:专利权人自始放弃专利权VS专利权人提出全部专利权无效
建议修改为:请求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
(1)请求人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
(2)专利权人针对其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且请求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3)所提交的证据不是公开出版物
(4)请求人不是共有专利权的所有专利权人的
Re:专利权人自始放弃专利权VS专利权人提出全部专利权无效
Jlang wrote:建议修改为:
请求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
(1)请求人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
(2)专利权人针对其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且请求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3)所提交的证据不是公开出版物
(4)请求人不是共有专利权的所有专利权人的
错了!
后3种情况都是专利权人无效自己专利的情况
Re:专利权人自始放弃专利权VS专利权人提出全部专利权无效
贝利 wrote:说个与考试无关的解答。
专利权人自已无效自己的专利,多发生在实用新型,修改权利要求是手段。
诉讼中“不中止”是目的。
可是复审委不会因为专利权人自己提出了无效请求,而不受理被控侵权人请求宣告该专利无效啊?
即使复审委已作出部分无效的决定,被控侵权人也可针对其它部分请求宣告无效啊?
不大理解专利权人如何达到“不中止”的目的,望指点。
Re:专利权人自始放弃专利权VS专利权人提出全部专利权无效
fevernova wrote:错了!
后3种情况都是专利权人无效自己专利的情况
楼主可能想表达的是专利权人请求宣告自己专利无效的情况。修改的方式倒是有多种的。
确实指南里有不少地方的用语明显地带有翻译语言的痕迹,理解起来费劲。我再举个例子:
第一部分第二章6.4“技术方案”中规定:“产品的形状以及表面的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新方案,没有解决技术问题的,不属于实用新专利保护的客体。”
对“产品的形状以及表面的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我想了好久,现在这样理解:形状+表面的图案、形状+色彩、形状+图案+色彩。
列位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