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制造方法与专门用于该方法的设备的权力要求之间是否一定具有单一性?
洛飞,高人呀!终于懂了!!!!只有在该专门设备是为实现权1所述方法的区别特征的情况下,权1、权2才有单一性;如果该设备是专门实现权1所述方法与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虽然就设备而言也对现有技术有创造性贡献,这种情况权1、权2之间无单一性。
原来如此,非常感谢大家的教导!!!
Re:制造方法与专门用于该方法的设备的权力要求之间是否一定具有单一性?
Jlang wrote:专门设备并不是说一定不可以做他用。
如果“专门设备”是指指南中的“为实施该方法而专门设计的设备”,我赞成你的观点。
指南中的用语如下:
(v) 产品、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和为实施该方法而专门设计的设备的独立权利要求;
(vi) 方法和为实施该方法而专门设计的设备的独立权利要求。
“为实施该方法而专门设计的设备”强调主观目的,客观上可以有他用。但“专门用于该方法的设备”并不当然地具有“为实施该方法而专门设计的设备”的意思。注意,题干的用词是“专门用于”,“专门”直接限定“用于”,偏重于客观存在。
Re:制造方法与专门用于该方法的设备的权力要求之间是否一定具有单一性?
洛飞 wrote:老觉得还是没把问题说清楚,看来自己火候还差得远。只有再补充更正:
第三、只有在所有被比权利要求具备专利性的前提下,比较单一性才有意义,其中任何一个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性,就失去了比较单一性的基础。所以上面我说的“如果有对比文件公开了这种陶瓷材料,则至少权1至权5之间就无单一性了”,这种说法不妥。
第四、如果按照所列六种方式撰写的被比权利要求都具备专利性,它们之间是否就符合单一性要求呢?不一定!例:
1、一种方法
2、用于权1所述方法中的专门设备
只有在该专门设备是为实现权1所述方法的区别特征的情况下,权1、权2才有单一性;如果该设备是专门实现权1所述方法与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虽然就设备而言也对现有技术有创造性贡献,这种情况权1、权2之间无单一性。
还是以楼上举的红烧肉为例:
1、一种红烧肉的制作方法,包括洗、切、上色步骤,其特征在于:上色是在20~25℃、相对湿度55~60%条件下进行。
2、一种专用于权1所述红烧肉制作方法的设备,包括洗室、切刀、上色机,其特征在于:上色机具有温湿度控制装置,能将温度控制在20~25℃、相对湿度55~60%的范围。
3、一种专用于权1所述红烧肉制作方法中的红烧肉上色机,其特征在于:具有温湿度控制装置,能将温度控制在20~25℃、相对湿度55~60%的范围。
4、一种专用于权1所述红烧肉制作方法的设备,包括洗室、切刀、上色机,其特征在于:切刀刀刃靠近手柄的一半是钝刀。
则权利要求1、2、3之间有单一性,权利要求1、4之间无单一性。
对于指南来说,解释的很到位。
只是题干的用语没有指南严谨。
我以上回帖只是在抠字眼玩,没有太多意义。我们把这个问题搞清楚就好。
Re:制造方法与专门用于该方法的设备的权力要求之间是否一定具有单一性?
85570927 wrote:洛飞,高人呀!终于懂了!!!!
只有在该专门设备是为实现权1所述方法的区别特征的情况下,权1、权2才有单一性;如果该设备是专门实现权1所述方法与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虽然就设备而言也对现有技术有创造性贡献,这种情况权1、权2之间无单一性。
原来如此,非常感谢大家的教导!!!
我觉得我还是没说清楚,至少不准确。这样说或许好一点:
只有在该专门设备对现有技术的贡献至少能实现权1所述方法的区别特征之一的情况下,权1、权2才有单一性;如果该专门设备对现有技术的贡献对权1所述方法的改进没有任何影响,这种情况权1、权2之间无单一性。
那么该专门设备对现有技术的贡献其技术效果体现在哪呢?是不是体现在其他应用场所不能叫“专门”了呢。这又回到了fevernova君反复说到的“专门”,是不是专用于方法的设备的任何改进都必然要对所述方法产生影响呢,自然不是,“专门”不是“共生”,它是一个相对的概念。
Re:制造方法与专门用于该方法的设备的权力要求之间是否一定具有单一性?
eterne wrote:1. 一种制作红烧肉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洗
切
上色
。。。
2. 一种专门用于制作如权1所述的红烧肉的锅,包括以下部件
锅体
锅把
。。。
嘿,权2写的有缺陷啊!
Re:制造方法与专门用于该方法的设备的权力要求之间是否一定具有单一性?
应该说,原则上具有单一性的,但如果审查员有找到前案,使得设备和方法两权利项没有了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的话,那两个原则上有单一性的权利项就会前面说的前案而没有单一性了。具体参考审查指南“单一性”的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