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制造方法与专门用于该方法的设备的权力要求之间是否一定具有单一性?
如果方法有新颖性创造性,并且设备对现有技术作出的贡献与方法对现有技术作出的贡献相对应,两者有单一性如果方法无新颖性创造性,两者无单一性.
Re:制造方法与专门用于该方法的设备的权力要求之间是否一定具有单一性?
不一定,要看有没有特定的技术特征。Re:制造方法与专门用于该方法的设备的权力要求之间是否一定具有单一性?
eterne wrote:1. 一种制作红烧肉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洗
切
上色
。。。
2. 一种专门用于制作如权1所述的红烧肉的锅,包括以下部件
锅体
锅把
。。。
妙例!笑死我了 :-D
光就撰写就有可能把
制造方法与专门用于该方法的设备
不单一了。
Re:制造方法与专门用于该方法的设备的权力要求之间是否一定具有单一性?
专门设备并不是说一定不可以做他用。Re:制造方法与专门用于该方法的设备的权力要求之间是否一定具有单一性?
其实eterne前辈只通过一个简单的例子就把问题说得非常之到位。佩服!关于这六种撰写形式是否符合单一性,有一个大前提,指南上是这么写的:
“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的权利要求可以按照以下六种方式撰写;但是不属于一个总的构思的两项以上独立权利要求,即使按照所列举的六种方式中的某一种方式撰写,也不能允许在一件申请中要求保护。”
这里面的用词也是有讲究的,前面半句用的是“发明”,后面半句用的是“独立权利要求”,这个地方我倒觉得指南写得非常到好。理解的时候不要把这个大前提和后面所列的六种方式倒过思考。看似张三,实际上不是张三。
Re:制造方法与专门用于该方法的设备的权力要求之间是否一定具有单一性?
eterne wrote:1. 一种制作红烧肉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洗
切
上色
。。。
2. 一种专门用于制作如权1所述的红烧肉的锅,包括以下部件
锅体
锅把
。。。
权2没有“专门”的特征
Re:制造方法与专门用于该方法的设备的权力要求之间是否一定具有单一性?
eterne wrote:1. 一种制作红烧肉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洗
切
上色
。。。
2. 一种专门用于制作如权1所述的红烧肉的锅,包括以下部件
锅体
锅把
。。。
1. 一种制作红烧肉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骤:洗、切和上色....
2. 一种用于实现权1所述的制作红烧肉的方法使用的自动化装置,主要包括以下部件:洗室、切刀、上色....,以及控制器,依次连接, ......
Re:制造方法与专门用于该方法的设备的权力要求之间是否一定具有单一性?
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光看写就能得到有无单一性,单一性还用审这么严吗?Re:制造方法与专门用于该方法的设备的权力要求之间是否一定具有单一性?
cloud wrote:权2没有“专门”的特征
这个问题看来能引起大家的兴趣,zls0前辈又把例子更优化了。
我也再补充几句。
首先,这六种方式只是撰写并列独立权利要求的形式,实际中远不止这六种方式,比如:产品、用该产品制造的产品的用途,再比如:产品、产品在制备治疗心血管疾病的药中的应用、产品在制备治疗糖尿病的药中的应用,等等。有没有单一性要看技术方案之间有没有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那个红烧肉的生产方法和专用设备,也只是采用了这种撰写方式而已,不能因为用了所列其中之一的撰写方式就认为它们具有单一性。不要因为李四穿了张三的马甲,就认为他是张三了。
其次,关于“专门”的问题。先看下面的例子:
1、一种陶瓷材料M
2、一种制备权1所述陶瓷材料的方法
3、一种实现权2所述方法中的专用设备
4、一种用权1所述陶瓷材料制作的饭碗
5、一种用权1所述陶瓷材料制作的人造骨骼
6、一种用权4所述人造骨骼的用途
如果权该陶瓷材料M有专利性,则这六项独立权利要求有单一性,但如果有对比文件公开了这种陶瓷材料,则至少权1至权5之间就无单一性了(其实楼上的飞浪用三言两语已说得很清楚了,比较单一性时不要把前提丢了)。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比如欧专局有种倾向,把“第二适应症”的已知产品也列为可获得保护的范围。
在这里我们不要把“专门”理解为一定要有特定技术特征,“专门”只是表示相互之间的关系,并不说明必然对现有技术作出创造性贡献。所列六种方式只是形式而已。
Re:制造方法与专门用于该方法的设备的权力要求之间是否一定具有单一性?
洛飞 wrote:这个问题看来能引起大家的兴趣,zls0前辈又把例子更优化了。
我也再补充几句。
首先,这六种方式只是撰写并列独立权利要求的形式,实际中远不止这六种方式,比如:产品、用该产品制造的产品的用途,再比如:产品、产品在制备治疗心血管疾病的药中的应用、产品在制备治疗糖尿病的药中的应用,等等。有没有单一性要看技术方案之间有没有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那个红烧肉的生产方法和专用设备,也只是采用了这种撰写方式而已,不能因为用了所列其中之一的撰写方式就认为它们具有单一性。不要因为李四穿了张三的马甲,就认为他是张三了。
其次,关于“专门”的问题。先看下面的例子:
1、一种陶瓷材料M
2、一种制备权1所述陶瓷材料的方法
3、一种实现权2所述方法中的专用设备
4、一种用权1所述陶瓷材料制作的饭碗
5、一种用权1所述陶瓷材料制作的人造骨骼
6、一种用权4所述人造骨骼的用途
如果权该陶瓷材料M有专利性,则这六项独立权利要求有单一性,但如果有对比文件公开了这种陶瓷材料,则至少权1至权5之间就无单一性了(其实楼上的飞浪用三言两语已说得很清楚了,比较单一性时不要把前提丢了)。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比如欧专局有种倾向,把“第二适应症”的已知产品也列为可获得保护的范围。
在这里我们不要把“专门”理解为一定要有特定技术特征,“专门”只是表示相互之间的关系,并不说明必然对现有技术作出创造性贡献。所列六种方式只是形式而已。
老觉得还是没把问题说清楚,看来自己火候还差得远。只有再补充更正:
第三、只有在所有被比权利要求具备专利性的前提下,比较单一性才有意义,其中任何一个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性,就失去了比较单一性的基础。所以上面我说的“如果有对比文件公开了这种陶瓷材料,则至少权1至权5之间就无单一性了”,这种说法不妥。
第四、如果按照所列六种方式撰写的被比权利要求都具备专利性,它们之间是否就符合单一性要求呢?不一定!例:
1、一种方法
2、用于权1所述方法中的专门设备
只有在该专门设备是为实现权1所述方法的区别特征的情况下,权1、权2才有单一性;如果该设备是专门实现权1所述方法与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虽然就设备而言也对现有技术有创造性贡献,这种情况权1、权2之间无单一性。
还是以楼上举的红烧肉为例:
1、一种红烧肉的制作方法,包括洗、切、上色步骤,其特征在于:上色是在20~25℃、相对湿度55~60%条件下进行。
2、一种专用于权1所述红烧肉制作方法的设备,包括洗室、切刀、上色机,其特征在于:上色机具有温湿度控制装置,能将温度控制在20~25℃、相对湿度55~60%的范围。
3、一种专用于权1所述红烧肉制作方法中的红烧肉上色机,其特征在于:具有温湿度控制装置,能将温度控制在20~25℃、相对湿度55~60%的范围。
4、一种专用于权1所述红烧肉制作方法的设备,包括洗室、切刀、上色机,其特征在于:切刀刀刃靠近手柄的一半是钝刀。
则权利要求1、2、3之间有单一性,权利要求1、4之间无单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