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跟大家说一下俺昨晚上做的一个梦吧:)
bloodstone wrote:改变请求人应该是绕不过“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吧
首先,一事不再理是作出审查决定后才不理的。
其次,再加上几个理由,哪怕很牵强也行啊,无效的理由又不是只有三性。
Re:跟大家说一下俺昨晚上做的一个梦吧:)
我关心的是良心想要什么样的媳妇,要不要我做媒,我最喜欢当媒婆了。Re:跟大家说一下俺昨晚上做的一个梦吧:)
老杨同志 wrote:首先,一事不再理是作出审查决定后才不理的。
其次,再加上几个理由,哪怕很牵强也行啊,无效的理由又不是只有三性。
加的理由理,可是已用过的不理啊。说的就是已用过的。
是分条审的,不是一锅炖啊,呵呵:)
Re:跟大家说一下俺昨晚上做的一个梦吧:)
lianapple wrote:我关心的是良心想要什么样的媳妇,要不要我做媒,我最喜欢当媒婆了。
啊?给介绍出三宫六院来,俺可养不起哈
Re:跟大家说一下俺昨晚上做的一个梦吧:)
lianapple 姐姐真有心!不同无效请求人如果不能以同一个证据同一个理由重复无效,那么专利权人请一个托来毁坏不利于自己的对比证据怎么办(像良心大哥梦里,呵呵,看到的好证据,烂陈述,那样的)?
我觉得同一个证据,如果是以不同陈述举证方式来支持(也可以说是不同理由吧)同样的理由(新颖性和创造性这个理由其实很宽泛)
感觉只要是之前没有说过的内容,就应该可以接受吧,这样好像好点。
楼下的,您觉得呢?
Re:跟大家说一下俺昨晚上做的一个梦吧:)
恩,楼上的,原来的无效程序的确是存在你说的漏洞的,我以前博客上也说过这个问题。但不能因为有漏洞,就解释审查原则嘛:)
新改的指南,增强了审查员的主动审查力度,这个漏洞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弥补。
Re:跟大家说一下俺昨晚上做的一个梦吧:)
具体是怎么做的呢,是根据实际的情况把“同样的理由”具体细化吗?比如新颖性,创造性这样的理由,应该要参考具体的陈述部分吧?
Re:跟大家说一下俺昨晚上做的一个梦吧:)
看起来是楼主遇到的真实案子,不是梦吧。既然对比文件很好用,虽然请求人陈述得不好,合议组也可能会主动考虑呢。更何况,口审时可以详细说明啊,不然要口审干吗。
Re:跟大家说一下俺昨晚上做的一个梦吧:)
zhqx_1966 wrote:看起来是楼主遇到的真实案子,不是梦吧。
既然对比文件很好用,虽然请求人陈述得不好,合议组也可能会主动考虑呢。更何况,口审时可以详细说明啊,不然要口审干吗。
是梦,不是真实的案子。不过,梦里很真实奥,呵呵:)
Re:跟大家说一下俺昨晚上做的一个梦吧:)
所谓陈述不好可能就是思路不对,给你个口审的机会,又有什么用呢,越说越远;而且口审的内容主要以无效请求书中的书面内容为纲吧,修正的太多审查员未必接受,要是审查员被专利权人知会过,就更难接受了。要知道实际中,双方都会动用足够的主观能动性的。
我觉得如果不在概念上将“同一理由”界定清楚,或者引入“陈述方式或陈述方向”进一步区分,即使有所谓的主动审查,主动考虑,主观因素太多,缺乏依据,很难以理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