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关于单一性的问题,急!
如果仅删除权1及其从属是不能被接受的!!!!!!!Re:关于单一性的问题,急!
这次审查指南修改好像也没有涉及这个具体问题。实践中,无论是代理人,还是审查员,好像都是见仁见智。不过有些做法的确是专利局内部统一做法。Re:关于单一性的问题,急!
06年培训班上听专利局的一个部长说过,这种情况那时是可以删除权1及其从权而保留后面的独权的,虽然那时审查员也都抱怨这是“买一赠一”。不知道现在专利局是怎么操作的。但我感觉删除权1及其从权是按审查员的意见进行的修改,因为审查员也指出的不具有单一性。
另外,保留哪项独权申请人应该有选择权,审查员之所以对第一套权利要求进行审查,是为了节约程序,但如果因此就只允许申请人选择第一套权利要求,显然是剥夺了申请人的选择权。
Re:关于单一性的问题,急!
如果删除权1,则按R51条不接受Re:关于单一性的问题,急!
如果删除了审查员检索和评述了的权1及其从属,则按R51条不接受(节约程序吧),同时指出如果到期限届满之日申请人所提交的修改文本仍不符合R51,审查员会依修改前的文本审查,这个时候单一性做为驳回条款,就会被审查同以不符合单一性驳回的。这个时候,可以提分案,如果驳回后连分案都提不了更不好吧
个人理解,可能是为了避免一个申请中写入N多不相关的技术方案,浪费资源吧
Re:关于单一性的问题,急!
这种事情都说了不同审查员可能会不同的操作方式,楼主直接和审查该‘案的审查员电话沟通一下不就得了。Re:关于单一性的问题,急!
patentchina wrote:这种事情都说了不同审查员可能会不同的操作方式,楼主直接和审查该‘案的审查员电话沟通一下不就得了。
没有具体案子,是客户来信问了这个问题。
Re:关于单一性的问题,急!
下面是我的观点,可以一起讨论下。如果是明显不具备单一形,则只能分案进行克服
如果删除第一组,则不是按R51.3的答复,当然,审查员也不可能直接驳回,他会在通知书中明确告诉你,这种修改不符合R51.3,如果申请人不改,则会退回到上一次文本进行审查,驳回。依据就是R51.3,不是按审查意见进行的答复,通知书中指出单一性问题,同时对第一组进行了审查,申请人应该克服单一性问题,可以通过增加使之具有单一性的特征或者删除未审查的一组来克服,而申请人将审查员审查的一组删除,未审查的一组保留,当然不是按审查意见做出的。
从申请人的角度:
明显不具备单一性的,两组,开始就不应该写到一件申请里;
从审查员的角度:
明显不具备单一性的两组,如果,删除了审查的一组,再对第二组进行审查,其实就是审查了两个案子,对审查员不公平。
从单一性的角度:
如果可以这样,还规定单一性干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