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关于单一性的问题,急!
审查员这样的处理并没有指南上的依据。申请人可以要求只保留权11。
Re:关于单一性的问题,急!
争先恐后 wrote:建议将你的想法和审查员沟通,这个属于审查员可以自己掌握的,如果他答应这么改,并不违法。
同意,这种情况下,“老”审查员一般会同意的,呵呵
Re:关于单一性的问题,急!
审查员认为本申请的缺陷是:不具有单一性申请人删除任意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及其从属),克服单一性缺陷。修改后的申请克服了单一性的缺陷,属于按审查意见作出的修改。
Re:关于单一性的问题,急!
不能审查员就是这么操作的,没有理由
Re:关于单一性的问题,急!
当然可以,删除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也属于消除了单一性缺陷,无论审查员针对哪组进行了审查。我回答得这么专业而准确,斑竹能否赏一分啊,谢谢了
Re:关于单一性的问题,急!
luckmute wrote:最新的规定是:如果有单一性,审查员在一通中指出,并且根据第一套权利要求提出审查意见,
你说的是“有”单一性时的内部规定,但请看清楚,楼主现在遇到的情况是审查员说“无”单一性
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无单一性,也就是要求将申请文件修改至有单一性。因此申请人删除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就将申请文件修改至有单一性了,也就按照了审查意见的要求进行修改,符合细则51.3
Re:关于单一性的问题,急!
zhqx_1966 wrote:一件申请有两套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和权利要求11及其从属
审查员认为二者没有单一性,并仅审查了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
申请人能不能将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删除,而只保留权利要求11及其从属?
如果不能,依据在哪里?审查指南有规定吗?
还是只能保留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而将权利要求11及其从属提分案?
没有问题啊。
审查员指出的问题,都已经被克服了啊。
1、单一性问题,已经删除了一套权利要求;
2、关于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的缺陷,原权利要求已经被删除。
审查员要想驳回新权利要求,至少根据听证原则,要给申请人一次争辩的机会啊。
就像每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后面都写上要是修改超范围,就要驳回之类的话。可即便答复的时候修改真的超范围,审查员也不能依三十三条驳回,因为没有给申请人答辩的机会。
Re:关于单一性的问题,急!
miyami58 wrote: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51条第3款规定,审查员不予接受。
1、可以修改权利要求1使其与权11满足单一性规定。
2、可以争辩二者不属于明显不具有单一性。
3、你是个新手,没错。
实施细则51条不是绝对的,好好研读一下审查指南实审程序那一部分。
Re:关于单一性的问题,急!
luckmute wrote:楼上所说的是以前的规定。最新的规定是:如果有单一性,审查员在一通中指出,并且根据第一套权利要求提出审查意见,那么答复意见只能针对第一套权利要求回复。如果申请人删除了第一套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第二套权利要求,小心
审查员直接驳回!!!!!
直接驳回,扯淡!
Re:关于单一性的问题,急!
审查员有可能引用51.3款,但是确实不合理,但是申请人一般不会较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