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发明专利有没有可能 经修改保护范围变大?

2007-6-28 05:23
1100028
laoqu  中级会员 | 2007-6-30 06:20:49

Re:发明专利有没有可能 经修改保护范围变大?

keith819 wrote:
如果有主动修改,不管改成什么样,实质审查都是基于修改后的文本的

楼上有人这么说,呵呵,断章取意不是好习惯
审查指南:
4.1 审查的文本
    审查员首次审查所使用的文本通常是申请人按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提交的原始申请文件或者应专利局初步审查部门要求补正后的文件。         
    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或者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了主动修改的,无论修改的内容是否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均应当以申请人提交的经过该主动修改的申请文件作为审查文本。
    申请人在上述规定期间内多次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主动修改的,应当以最后一次提交的申请文件为审查文本。申请人在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对申请文件进行的主动修改,一般不予接受,其提交的经修改的申请文件,不应作为审查文本。审查员应当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告知此修改文本不作为审查文本的理由,并以之前的能够接受的文本作为审查文本。如果申请人进行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但审查员在阅读该经修改的文件后认为其消除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的应当消除的缺陷,又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且在该修改文本的基础上进行审查将有利于节约审查程序,则可以接受该经修改的申请文件作为审查文本。

我又看了几遍,好象没有断章取意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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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pssl  注册会员 | 2007-6-30 20:50:49

Re:发明专利有没有可能 经修改保护范围变大?

mcjlover wrote:
关于这个问题简单分析一下:
主动修改可以扩大保护范围,只要不超出公开范围就行:
       申请文件公开后,进入实审阶段,在收到进入实质审查通知书的三个月内,你可以选择主动修改,主动修改可以比公开的保护范围大,但应该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不超范围就行。
在答复审查意见过程,你要按照审查员的意见去答复,并修改权利要求,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不得扩大保护范围。
看新的审查指南。

为什么这么多人都认为被动修改(答复审查意见)不能扩大权利范围?这是从哪里看来的?我翻了好多遍指南,没有看到这个意思啊。
难道我忽视了某些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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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ls0  认证会员 | 2007-6-30 21:52:59

Re:发明专利有没有可能 经修改保护范围变大?

审查员的俗成规矩吧!
富兰克林  注册会员 | 2007-7-1 02:07:17

Re:发明专利有没有可能 经修改保护范围变大?

安全可以
理由:
看《新专利法详解》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在授予专利权之前撤回专利申请,其原因有可能是申请人认为申请文件撰写得不好,又不能通过修改予以弥补,于是赶在公开之前撤回,重新撰写后再提出申请;在撤回专利申请后,申请人可以重新就其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也可以用被其撤回的专利申请作基础,继续在本国或外国提出新的申请并要求优先权。

只要在优先权时效内
summerforever  注册会员 | 2007-7-1 23:19:54

Re:发明专利有没有可能 经修改保护范围变大?

dpssl wrote:
为什么这么多人都认为被动修改(答复审查意见)不能扩大权利范围?这是从哪里看来的?我翻了好多遍指南,没有看到这个意思啊。
难道我忽视了某些地方?

又翻了一下指南:
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的5.2节
1、主动修改是可以扩大保护范围的
2、答复审查意见时,主要是修改审查员指出的缺陷,也是有可能扩大保护范围的。
3、对于没有按照一通指出的缺陷修改的,基于程序节约原则,只要消除了原申请存在的缺陷,并具有授权前景,可以视为经审查员同意,按照审查意见修改。但此时是不能主动扩大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因为不利于节约审查程序。
summerforever  注册会员 | 2007-7-1 23:24:59

Re:发明专利有没有可能 经修改保护范围变大?

dpssl wrote:
找到一个依据,见新专利法详解的原文。

应当注意,他人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实施发明的行为必须是在公布的发明专利申请的保护范围以内,同时又在授予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内,才需要支付费用。如果一项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时的保护范围宽,最后批准专利的保护范围窄,实施行为只是落入公布时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而没有落入授权时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则表明他人实施的技术方案不应当获得专利保护,因而不必支付使用费。 反之,如果一项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时的保护范围窄,最后批准专利的保护范围宽,则应当按照公布时的保护范围来判断是否应当支付使用费,因为当时公众能够看到的是公布时的权利要求,他们只能依照这样的权利要求来判断是否使用了所公布的发明。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授权时较宽的保护范围为依据,对公众来说就是不公平的。

总结,当公布文本的权利范围和授权文本的权利范围不一致时,对于临时保护期内的实施,只有落在两个范围的交集里面时,专利权人才能要求实施方支付使用费;反之,若临时保护期内的实施落在两个范围的交集之外,则无需支付使用费。

这个倒是没有注意到,又特地翻了一下书,果然如此啊,谢谢dpssl;
这样看来,扩大了范围的权利要求应该是不能得到临时保护的,可是,如果说侵权的话,应该是指授权以后吧?既然授权了,扩大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授权后再继续实施,应该还是侵权的吧……
morning  注册会员 | 2007-7-2 18:38:06

Re:发明专利有没有可能 经修改保护范围变大?

是可以扩大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简单的说“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是指原说明书+权利要求的范围。
在答复无效的时候所进行的修改不能扩大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lincoa  注册会员 | 2007-7-3 00:42:49

Re:发明专利有没有可能 经修改保护范围变大?

那要看你相对于哪个来说了,要是针对原权利要求来说的话,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完全有可能比修改前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大,例子就见2006年专利代理考试实务的试题,要是和说明书来说的话,不可能,这法条有明文规定,除非审查员看走眼了,不过这权利也不稳固。
laoniulyb  中级会员 | 2007-7-5 20:44:52

Re:发明专利有没有可能 经修改保护范围变大?

专利申请文件中的说明书(包括附图)和权利要求书外加中间往来文件(OA等)具有双重意义:法律意义 和 技术意义。要分清法条中的“保护范围”和“公开范围”到底属于哪个意义。不理解这个,就会很糊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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