觉得这个问题很有意思,谈谈我的观点,不知道是否正确。
1、A是发明, B也是发明,发明是在申请日起18月内公布,A在18个月那没有公布,并被视撤,则此时,A只能在收到视撤通知书日起(正当理由导致权利丧失的),两个月要求恢复权利,而发明的审查周期往往是大于两年的,所以可以假设A恢复在18+2=20个月,而一件发明专利的审查周期是22个月,所以 B在此种情况是没有可能在A恢复之前被授权的。
2、都是实用新型,实用新型为了加快审查周期,是不进行检索现有技术的,所以可能造成后申请的B被授予专利权,并且A在恢复后,也授予专利权,此次,我认为A的专利权更加稳定,可以通过无效B 的专利权。
无效是任何人都能提的,要看你提无效的根据,如果是根据专利法第九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十三条的话,那就应该恢复权利。
个人观点啊,多多指教!
谢谢楼下的指点啊,其实这种问题,实际就是点到为止,上班时间能打这么字就很不容易了。[s: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