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突然想到个问题和大家交流

2007-5-30 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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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A和B两人各自申请相同的专利甲乙,甲在先,乙在后,而甲未公布就被视撤,乙在没有抵触申请的情况下被授权,而乙授权之后,甲在恢复期内提出恢复,在这种情况下,将会怎样?甲是否只能在恢复之后提出无效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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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江湖漂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7-5-30 22:26:07

Re:突然想到个问题和大家交流

觉得这个问题很有意思,谈谈我的观点,不知道是否正确。

1、A是发明, B也是发明,发明是在申请日起18月内公布,A在18个月那没有公布,并被视撤,则此时,A只能在收到视撤通知书日起(正当理由导致权利丧失的),两个月要求恢复权利,而发明的审查周期往往是大于两年的,所以可以假设A恢复在18+2=20个月,而一件发明专利的审查周期是22个月,所以 B在此种情况是没有可能在A恢复之前被授权的。

2、都是实用新型,实用新型为了加快审查周期,是不进行检索现有技术的,所以可能造成后申请的B被授予专利权,并且A在恢复后,也授予专利权,此次,我认为A的专利权更加稳定,可以通过无效B 的专利权。

无效是任何人都能提的,要看你提无效的根据,如果是根据专利法第九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十三条的话,那就应该恢复权利。

个人观点啊,多多指教!

谢谢楼下的指点啊,其实这种问题,实际就是点到为止,上班时间能打这么字就很不容易了。[s: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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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n2  高级会员 | 2007-5-30 22:44:17

Re:突然想到个问题和大家交流

要撤15个月内就撤了,发明的15-18个月强行公布;
如果是不可抗拒事由造成视撤呢,未必一定要“收到视撤通知书日起,两个月要求恢复权利”吧,如细则7TH,可以是“障碍消除之日其2个月,至多2年。。。”
由此,完全有可能乙被授权,甲后来恢复,检索到乙,驳乙,授权甲。
jathro  新手上路 | 2007-5-31 17:28:10

Re:突然想到个问题和大家交流

谢谢两位的指点:)

其实我本意是想问出现了这种情况的话会怎么处理,因为这种情况是可能发生的,而在在后申请授权的情况下,在先申请恢复后,因为检索时间的问题,在进行实质审查的时候很可能是检索不到在后申请的,这样就会造成重复授权,是否只能依靠无效过程来处理了?
smpan  中级会员 | 2007-6-2 01:00:15

Re:突然想到个问题和大家交流

要撤15个月内就撤了,发明的15-18个月强行公布;
如果是不可抗拒事由造成视撤呢,未必一定要“收到视撤通知书日起,两个月要求恢复权利”吧,如细则7TH,可以是“障碍消除之日其2个月,至多2年。。。”
由此,完全有可能乙被授权,甲后来恢复,检索到乙,驳乙,授权甲。

那甲可以要求优先权啊,还是无效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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