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专利法,关键是学会运用原理解决实际问题,看看如何做是正确的,而不是听谁说的就是正确的。
对于上述具体问题,我们可以从下面的思维入手。
一、细则第42条必须与细则54条配合使用
也就是说,细则第42条所说的分案,其最宽松的期限是在接到授权通知书的两个月。这是最宽松的期限。
二、细则54条给出的两个月,是为了让申请人考虑是否接受授权。
根据专利理论的契约原理,授权通知书是专利局发出的要约,即如果申请人同意审查的审定文本,专利局将授权。但前提是申请人应按时缴费。如果申请人反悔,这时候还来得及,只要不缴费即可。此时的法律后果是: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
因此,一旦申请人缴费了,这两个月就没有作用了。申请人不能今天缴费,明天却又申请撤回。
三、缴费后,专利申请的审定文本就要公布
缴费后,就是说,专利申请已经完成了要约与承诺的过程,这样,专利申请的审定文本就要被公布。其公布的内容不能再改变了。如果此时(尽管在两个月内)申请人又提出分案,这样给专利局带来了新的麻烦,即专利局只能推迟公布。而现在的公布流程是电子排版,预先算好公布时间,尽快公布。如果由于申请人的出尔反尔,前期的公布准备已然是牵一发而动全身,很难随机应变。
结论:两个月的办理登记期限是最长的可利用期限,一旦申请人缴费了,这个期限就over了。所以,这个期限是动态向下可变的,向上只能有两个月的最宽松截止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