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细则第42条的理解

2007-5-28 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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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obaba0219  注册会员 | 2007-5-30 05:53:35

Re:细则第42条的理解

根据《审查指南》,申请人最迟应当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之前提前提出分案申请。
一般来说,提出分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审查员认为不具备单一性,那么申请人应当在审查员指定的期限内修改、分案,否则申请被驳回;另一种情况,在申请具备单一性情况下申请人主动提出分案,这个 期限即最迟为办理登记手续期限届满前,审查指南中所说的“最迟”就是指这种情况。当然,办理了登记手续,你的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已经是确定的了,换个角度说你的办理登记手续的行为已经表示你放弃了分案,因此这个时候显然不能再分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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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artivory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7-8-6 17:22:22

Re:细则第42条的理解

前一周在上地的辅导班上吴官乐老师在将撰写的时候好像是说以期限为准
不以办登为准
考试定答案的人出来说下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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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本  认证会员 | 2007-8-6 17:48:36

Re:按正常思维理解即可---细则第42条的理解

学习专利法,关键是学会运用原理解决实际问题,看看如何做是正确的,而不是听谁说的就是正确的。

对于上述具体问题,我们可以从下面的思维入手。

一、细则第42条必须与细则54条配合使用
也就是说,细则第42条所说的分案,其最宽松的期限是在接到授权通知书的两个月。这是最宽松的期限。

二、细则54条给出的两个月,是为了让申请人考虑是否接受授权。
根据专利理论的契约原理,授权通知书是专利局发出的要约,即如果申请人同意审查的审定文本,专利局将授权。但前提是申请人应按时缴费。如果申请人反悔,这时候还来得及,只要不缴费即可。此时的法律后果是: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
因此,一旦申请人缴费了,这两个月就没有作用了。申请人不能今天缴费,明天却又申请撤回。

三、缴费后,专利申请的审定文本就要公布
缴费后,就是说,专利申请已经完成了要约与承诺的过程,这样,专利申请的审定文本就要被公布。其公布的内容不能再改变了。如果此时(尽管在两个月内)申请人又提出分案,这样给专利局带来了新的麻烦,即专利局只能推迟公布。而现在的公布流程是电子排版,预先算好公布时间,尽快公布。如果由于申请人的出尔反尔,前期的公布准备已然是牵一发而动全身,很难随机应变。

结论:两个月的办理登记期限是最长的可利用期限,一旦申请人缴费了,这个期限就over了。所以,这个期限是动态向下可变的,向上只能有两个月的最宽松截止日。
continue  注册会员 | 2007-8-7 04:02:23

Re:细则第42条的理解

个人感觉细则这部分写的太模糊(单位也有很多人是这么觉得),所以如果有条件,可能应该问一下单位的老代理人。根据我的了解,有的分案申请确实是在办登手续完成之后、但是两个月期限内提交的,所以从实践上来说,细则42条应该是可以理解成“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后,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都可以提交分案申请,无论是否办理了登记手续。
jjjluck  注册会员 | 2007-8-7 18:45:12

Re:细则第42条的理解

同意“haobaba0219”的说法。
君之兰  注册会员 | 2007-8-8 20:09:19

Re:细则第42条的理解

指南中关于此部分的规定比较清楚,请参见指南

根据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1.1(2)的规定,分案申请递交期限应该是办登的两个月届满前,而不是办登行为完成之前。
wittyfool  注册会员 | 2007-8-9 08:19:11

Re:细则第42条的理解

收到授权通知书以后提分案,不会对母案的授权文本带来任何影响,因为此时申请人从程序上已经不能再对母案的权利要求或说明书作任何修改了。也就是说,如果申请人分出母案的一部分权利要求,则母案中仍然会保留相应的权利要求,这样分案肯定会因为重复授权而被驳回。由此看来,授权以后提分案,有意义的做法应该仅限于将原本记载在母案说明书而非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作为分案的权利要求。因此,楼上几位兄弟对分案会造成授权文本改动的担心我觉得是多余的。

关于办登后,两个月期限届满前是否还能分案,应该强调的是,细则和指南明文规定对提分案的时机限制只有两个,一,在期限届满前;二,母案没有被驳回(且生效)、撤回或视撤。我认为是“期限”就是固定的,与申请人是否完成相应行为无关。例如,复审期限是三个月,如果在此期间内提出复审请求,不会导致这个期限提前终止,因此如果复审请求被不予受理或视撤,只要此时还在三个月内,就可以再次提出复审请求。所以,以期限由于办登行为的完成而提前终止为理由否定提分案的可能性我觉得也是不能成立的。

问题是申请人一旦办登,按照现在专利局的做法,登记日和公告日将被置于同一天。一旦公告,专利权生效,专利申请就不是“申请”,而是专利了。细则四十二条只规定从“专利申请”分案,没有规定可以从“专利”分案。从这一点看,办登以后不能再提分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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