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在实际工作中,似乎存在这种情况,即注册商标权人向工商局提出申请,由工商局进行批复认定.这种做法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
这是以前依照《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规定》的做法,2003年4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废止了原来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规定》,这一新规定的出台意味着驰名商标批量评定的历史已经成为过去,根据该规定,驰名商标将从企业的一种荣誉转变成一种法律保护手段,不再由国家组织进行批量评比认定。新规定的出台还驰名商标“解决商标侵权纠纷”的本来面目,把驰名商标变成一种真正的法律保护手段,采取“个案认定”、“被动保护” 的原则。
所以说,不是“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是以个案认定的形式进行”,依据的是《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从<商标法实施条例>是看不出来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