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菜鸟求助:提异议的流程

2007-1-10 21:58
751114
啸聚山林   | 2007-3-15 22:10:33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广告位说明
babyface  注册会员 | 2007-3-16 20:44:47

Re:菜鸟求助:提异议的流程

提一个比较弱的问题,可以通过EMAIL联系审查员吗
广告位说明
在此一方  专利代理人 | 2007-3-17 00:10:17

Re:菜鸟求助:提异议的流程

利红 wrote:
各位坛友:首先大家新年快乐!我有一个问题想请教大家:同行公司的专利申请公布后,我们检索到了,对于其中的内容想提出异议不知道是怎样的流程?如果找事务所代理,是如何收费的?多谢!

本程序的法律依据是细则第48条。对文件没有规定的格式,但最起码要注明被异议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号,提出异议的理由和相关证据。提出的理由最好从可驳回专利申请的那些条款中找。另外,该异议应向专利局受理处提交。实际操作时也可以采用匿名方式。

收多少钱要看工作量,应没有参考标准。
老本  认证会员 | 2007-3-18 18:38:22

关于如何提出公众意见的问题

关于如何提出公众意见的问题

一、法律依据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8条规定,自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之日起至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前,任何人均可以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申请向专利局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

这一规定被业内称之为提出“公众意见”,也称公众审查。
由于专利数据庞大,涉及地域又遍及全球,以及检索手段之有限性,实有其困难可完整检索找出所有之现有技术,因此专利机关对于实质审查之案件实无法保证其审查之正确性,因此一般均赋予公众对专利之有效性与否有参与请求审查之机会,即由公众对于专利认为有不合专利要件之事由可附具理由与证据提出审查或审判请求,此即公众审查。公众审查之目的即在排除专利机关审查之错误,维护公共利益。

广义说来,专利之公众审查可分为取得专利权前之异议制度和取得专利权后之撤销制度或无效诉讼。专利之异议制度系公众认为有不应受予专利之事由时,向专利机关提出异议,由专利机关进行异议审查再次确认专利是否符合专利要件,可由公众防止专利权之不当授予。撤销制度或无效诉讼是专利权授予后,公众认为有不应给予专利之事由时,向专利机关或法院提起撤销专利请求,经审查或审判后如认为应予撤销专利权,则被撤销之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但是专利权授予前之异议制度,常造成第三人利用此异议制度拖延专利申请人取得专利权之时间,对于专利申请权人非常不利,无法有效保护专利申请人权益,因此各国纷纷取消异议制度,而改采专利权授予后之撤销制度或无效诉讼,此对于专利申请人当然具有较大之保护,但是专利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所以如因审查不当而授予之专利权,将会对公众之利益造成不利之影响,损害公众之权益,因此取消异议制度后,对于专利授予审查之质量提升以及专利权之撤销或无效制度如何正确有效而迅速之审查与执行,亦将成为今后专利制度发展之重要课题。

另。审查指南对公众意见有专门的规定,即只参考,不回复。因此,提出人是无法直接介入到实质审查程序中的。有些国家专利法规定,公众有权主动提出实质审查,但也只能启动该实质审查程序,启动之后,也不能介入了。这一点,与提出公众意见有些类似。

二、如何提出“公众意见”
向专利局提出公众意见,也要满足常规程序的三要素,即:载体、期限、费用。
初学者可以按照这三个要素来考虑。
1、载体,使用意见陈述书,官方有通用的意见陈述书表格,网站上找;当然,如果不采用标准表格,并不当然导致不被受理,但是建议使用专利局提供的表格;
2、期限,自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之日起至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前;
3、费用,零。即不用缴费。这可以从国家知识产权局第75号公告上得到确认,凡是上面没有列出的缴费项目,就不缴费。
受理机关:是专利局受理处,注意,各地的专利局代办处不应代收此类中间文件。

三、注意的问题
1、提出的主体
虽然细则规定是任何人,但这个任何人与专利法第45条规定的任何人具有相同含义。只是说,对提出公众意见的主体不加以限制,这是因为鼓励公众提出公众意见是对专利局的审查质量有帮助,并有利于审查经济原则。更重要的是,使得公众可以提前表达意见,有限度地参与进来,意义是积极的。

但是,这里的任何人,并不是说提出人可以不具名。具体的案例是:西部某个代理机构,为客户提出公众意见时,仅仅在代理机构一栏填写了代理机构名称,而没有给出提出人是谁。专利局的处理意见是:不合格、只入卷。估计审查员都没有及时看到这份意见,就被程序人员给挡住了。

当然,对提出人的主体身份是不加以审查的,因为你只要提出来就完成了使命,审查员并不跟提出人互动。所以,只要给出自然人名字即可,如果是单位,则要盖公章了。

2、提出的理由
通常是结合你提出的证据说明该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的那些规定,可以采用与无效请求类似的表达方式,分析要到具体。还是上面的例子,该代理机构仅仅写了一句活,说与其提供的对比文件基本一样,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这样的写法也是不提倡的,很可能导致审查员无暇顾及,白白浪费了提出人的一腔热情,而这样的事情确实是专利机构不懂规矩造成的,很为当事人惋惜。

四、提出公众意见的效果
其实,审查员是很乐意看到公众意见的,特别是高质量的公众意见,这样可以减少其工作量,何乐而不为?当然前提是,提出人要好事做到位,就好像你是审查员一样,提出具体的观点和引证的证据。这样可以让审查员很快了解公众意见的正确性。

即使是由于时间原因或者其他原因,审查员没有采纳公众意见,这份公众意见也被纪录在案。将来在公众提出阅卷的时候,是可以查到这份公众意见的。而且,如果认为该意见正确,也可以利用它启动无效程序,这无形中也是对社会公众作出了贡献,更重要的是,如果审查员对正确的公众意见不采纳的话,在质量检查程序中,也会受到责难。

具体的案例也难说明问题,某审查员发出一通时,没有提出什么具体问题,看样子可以很快授权,但二通却引用了对比文件,代理人抗辩说,这不符合审查惯例,违反经济原则。审查员表示,这是基于公众意见进行的检索,符合指南的规定。这个例子说明,审查员是能公正地正确处理公众意见的。

小结
公众积极参与审查过程,有利于提供审查质量和效率,有利于维护公众利益,是全民知识产权意识提高的表现。防患于未然,未雨绸缪,其精神值得鼓励。但要正确运用,应满足起码的形式要求。
不以小善而不为,即使你提供的对比文件与审查员的一致,也只会使给审查员增强信心,并不是可有可无的。在这个过程中,对于公众意见提出人来说,也会更加关注审查进程,即使监视审查动态,一旦该专利授权,就会马上启动无效程序,从而赢得时间和主动权。
在此一方  专利代理人 | 2007-3-21 00:55:51

Re:关于如何提出公众意见的问题

谢谢老本给出的关于\"提出主体\"的案例。我曾经就提出主体和审查员沟通过,审查员讲提出此类的公众意见不但没有任何主体限制,而且可以匿名。如果专利局真的如您所说以这样的方式枪毙一个不具名的公众意见,实在太武断了吧。既然专利局没有义务反馈对公众意见的审查意见,具名和不具名有何区别?

再者,法和细则及审查指南都没有对提公众意见是否必须具名给出明确规定,而实审审查员应该参考的是公众提出的异议理由和证据,而不是看提出的主体是谁。

还有,法律没有禁止的行为应理解为合法的行为,不具名的公众意见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理应受到同样的尊重。

最后,在实践中,的确有一些企业和个人并不想暴露自己的身份,即使仅仅只向专利局暴露。况且,随意处理掉不具名的审查意见,也与细则第四十八条的目的不符,如此处理公众意见,怎么来提高审查质量呢?

既然专利局欢迎大家提出公众意见,提高审查质量,甚至可以提高效率,缩短审查时间,就应该对细则48条中提出公众意见的主体不要施加任何的限制。其中的任何人不但可以是中国的单位或个人,也可以是国外的单位和个人,同样也可以采取匿名的方式提出。在代理方面,也完全不受专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
老本wrote:

三、注意的问题
1、提出的主体
虽然细则规定是任何人,但这个任何人与专利法第45条规定的任何人具有相同含义。只是说,对提出公众意见的主体不加以限制,这是因为鼓励公众提出公众意见是对专利局的审查质量有帮助,并有利于审查经济原则。更重要的是,使得公众可以提前表达意见,有限度地参与进来,意义是积极的。

但是,这里的任何人,并不是说提出人可以不具名。具体的案例是:西部某个代理机构,为客户提出公众意见时,仅仅在代理机构一栏填写了代理机构名称,而没有给出提出人是谁。专利局的处理意见是:不合格、只入卷。估计审查员都没有及时看到这份意见,就被程序人员给挡住了。
当然,对提出人的主体身份是不加以审查的,因为你只要提出来就完成了使命,审查员并不跟提出人互动。所以,只要给出自然人名字即可,如果是单位,则要盖公章了。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利红

积分: 7 帖子: 5 精华: 0

楼主热帖

QQ|( 冀ICP备05010901号 )|博派知识产权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6 Comsenz Inc.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