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zhzhqjxy 于 2019-4-28 18:45 编辑

在实用新型专利中,权利要求书中写了一种现有的材料的名称,但是在说明书中又对该现有的材料进行了制备方法的描述,审查员下发了审查意见,说该方案涉及对材料本身的改进,不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那么在答复审查意见时,可以直接删除说明书中对材料的限定吗??(PS:该材料确实是现有的材料,只不过当初写得时候没注意,客户的交底给了就没考虑太多,直接写上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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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ffery-2000  新手上路 | 2019-7-9 21:44:30
不必删除说明书中对材料的说明,而且删除也没用。可以陈述该材料属于现有材料,实用新型不涉及对材料的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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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verworm  专利代理人 | 2019-9-23 15:56:44
不可以直接删除,证明说明书所述方法为现有技术即可,同时,还请说明一下说明书为何记载该制备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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