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明原理大致相同” 这里已经看出技术领域相同或相近了。
2、对于创造性,审查指南描述的是相同或相近,并非要求技术领域要一致。
3、需要说明的是,很多发明人/申请人把技术领域与产品领域搞混了。举例说明,显示模块应用在冰箱上、和应用在空调上,这是两个不同的产品领域,并非技术领域。若都是描述的显示技术,那可能都属于同一个或相近的技术领域(可参见IPC分类表)
4、根据实战来说,转用发明多为化学、医药。。电学机械软件中的转用发明很少,多为在另一产品领域中的应用。
5、楼主可具体贴出审查意见。每个审查意见都有不同的答复思路、方法,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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