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看法,欢迎拍砖:
一、无效:
关于优先权,权1在优先权文件中有完整的记载,而从权2-4的附加技术特征没有记载,所以权1享有优先权,234不享有.
1、权1相对于附件2无新颖性,抵触申请评述;
2、权2 相对于附件2和3无创造性。附件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3、权3是否用A26.4来评述不支持,尚不确定,但是一定不是用R20.1,因为R20.1只能用于独权评述。
4、权4引权1或2时,由于刺穿部件在权1和2没有记载,导致其和其他部件的结构关系不清楚,因此导致权4不清楚,不符合A26.4.
5、至于很多人说到的客体问题,个人认为并不存在,权3和4还是产品,所谓的方法特征只是为了说明其中的几个部件是如何运动的,该方法限定了产品的特定结构特征。
二、撰写
实施方式1和2概括成同一组独权,因为其发明构思是一致的,且在交底材料中明确写了实施方式2与1的区别仅在于……。
疑问点在于:容置腔室是否需要概括?因为在材料中有段关于容置腔室可以是多种的描述。
实施方式3分案,因为其与前两个的发明构思不一致。
需要注意的是,在独权中拉环要用上位的词:可撕拉部件,这在材料中有记载。
三、感受
2011年卷三总体上感觉还是很有难度的,每道题都设计了很多小的陷阱,或者说是考察的知识点。
比如:优先权的确定,看很多人提交隔挡层的材料的问题,说是待无效文件和优先权文件的隔挡层的材料和功能不同,从而认定权1不享有优先权,其实关于材料在权1中没有记载,所以材料的不同并不能影响权1优先权的认定。
权4设置的多项引多项,实际上也是一个干扰项,多项引多项不是无效理由,但是容易掩盖引用权1和2时的不清楚的问题。
权3和权4中的方法特征,应该也是陷阱,诱导了不少人往客体上去想。
撰写的交底材料中关于拉环是现有技术的论述也带来了一定的干扰,实际上拉环是现有技术,并不影响拉环的位置设置是必要技术特征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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