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感觉越来越多的审查意见中,对属于G类,尤其是涉及计算机的发明给出的审查意见都是一样的:“本申请请求保护的解决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当前遇到的这个意见答复,是一种涉及管理系统的发明,属于G06Q10/00组,主要是通过软件和硬件系统来避免或改进当前生产过程中因涉及到人为操作/作业而产生的误差或错误,而导致了生产成本、产量和生产效率的浪费和降低,而利用这个管理系统代替了人工作业,实现了一个生产的自动化进程。

当然,审查员认为:“这个系统的解决方案所依托的硬件设备表述了计算机、服务器以及计算机网络,和可能在生产过程中所必需的,通过网络获得运行命令的设备等,但是这些装置/设备在现有技术中都已经存在并被广泛使用,而本申请并不能给这些设备的内部性能带来改进,也没有在结构和性能上带来技术上的改变,因此不属于...”

审查员认为,这个技术方案,即这个系统在硬件结构上没有改变,而涉及到的软件模块对生产过程没有什么帮助,仅仅是一个科学思维,因此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不是发明专利保护的客体,然后就直接驳回了!

我的问题是:

1、我找到了一篇类似的已授权发明(这个发明和本发明当然在技术方案上没什么近似性),我不知道这个发明为什么能授权,难道现在审查委又有新政策?

2、发明人认为这个系统确实有它的技术方案在,而且该企业已经在应用,并取得明显效果。当然就这一点可能不足以说明技术性,但这个有益效果是确实存在的,当然在答复时,我知道首先要表明这个发明是存在技术特征的,但技术特征可能全是涉及软件内容,只是我本人没太多接触过这类案子,还是不知道怎么样一个答复思路,请各位高人指点!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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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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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eryoname  新手上路 | 2011-10-8 21:08:28

Re:关于审查意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问题

二条二款还包括一种情况:该发明属于商业方法,即虽然发明中使用了各种硬件设备并包括各种技术方案,但是如果其是将现有的设备组合成一种运用与商业用途的系统,且该系统解决的问题仅仅是依靠机器来代替人工或者相近的问题,就有可能不能被授予专利权,这个主要是为了防止专利抑制商业上的创新,之前的政策可能跟现在不太一样,另外,最终授权了并不能证明该专利一定符合授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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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rray_xu  新手上路 | 2011-10-9 00:23:04

Re:关于审查意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问题

谢谢,但是现在还是得答复这个审查意见,不知道具体思路是什么,求指点
miya  注册会员 | 2011-10-9 00:30:23

Re:关于审查意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问题

从你描述看,该申请解决的是改进生产过程,这解决的是一个技术问题。相应地也达到了一定的技术效果。
接下来,就要分析你的权利要求限定是否恰当,权利要求中是否有技术特征?如果有技术特征,对你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否起作用?
特别注意审查员的评述“而涉及到的软件模块对生产过程没有什么帮助”。
brucekey  注册会员 | 2011-10-9 05:31:19

Re:关于审查意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问题

看看,如果抛开计算机程序的话,这个方案的有益效果是通过管理方法的改进带来的,还是技术上的改进带来的,有助于判断这个方案是否符合2条2款,也有助于审查意见的答复。
ing0616  注册会员 | 2011-10-9 06:17:35

Re:关于审查意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问题

这是方法的发明
伊路  中级会员 | 2011-10-9 06:27:12

Re:关于审查意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问题

在同一个审查员手里,你答复得再好也没用的。如果申请人比较执着,准备好提复审吧,也许有那么个1%~2%的机会翻盘。

去查查G06Q类里的授权率你就知道有多难了。
hurray_xu  新手上路 | 2011-10-9 17:59:48

Re:关于审查意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问题

伊路 wrote:
在同一个审查员手里,你答复得再好也没用的。如果申请人比较执着,准备好提复审吧,也许有那么个1%~2%的机会翻盘。

去查查G06Q类里的授权率你就知道有多难了。
不会吧~

看来现在结果肯定是很渺茫了...
银装雪狐  注册会员 | 2011-10-10 00:04:59

Re:关于审查意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问题

关于审查意见为“本申请请求保护的解决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答复,如果原说明书没有问题,还是比较容易答复的:分析并答复建议如下:
因为,审查员给出如此意见的原因,为:
审查员认为:你的权利主张所描述的技术特征为公知技术,区别点仅在于将公知技术应用于新的管理问题。因此,不是专利法保护的客体。
答复时,你只需紧紧围绕“你的权利主张所描述的技术特征不是公知技术”展开即可。
如:
如果权利要求没有问题,描述了不同于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只是审查员没有注意到你的权利要求中的“区别特征”时,你可阐述,比较公知技术,权利主张还有那些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特征正是解决所述的管理问题所必需的技术方案,等即可。

如果你的权利要求确实存在问题,比如没有突出其与公知技术的区别特征,你可依据从属项或还包括说明书内容,对权利要求加以修正,使其具备这些区别特征即可。

由于不了解你案的具体情况,也不知你的从业水平,作上述的答复,不知能否看明白,但愿对你有所帮助吧。有问题再联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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