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感觉越来越多的审查意见中,对属于G类,尤其是涉及计算机的发明给出的审查意见都是一样的:“本申请请求保护的解决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当前遇到的这个意见答复,是一种涉及管理系统的发明,属于G06Q10/00组,主要是通过软件和硬件系统来避免或改进当前生产过程中因涉及到人为操作/作业而产生的误差或错误,而导致了生产成本、产量和生产效率的浪费和降低,而利用这个管理系统代替了人工作业,实现了一个生产的自动化进程。
当然,审查员认为:“这个系统的解决方案所依托的硬件设备表述了计算机、服务器以及计算机网络,和可能在生产过程中所必需的,通过网络获得运行命令的设备等,但是这些装置/设备在现有技术中都已经存在并被广泛使用,而本申请并不能给这些设备的内部性能带来改进,也没有在结构和性能上带来技术上的改变,因此不属于...”
审查员认为,这个技术方案,即这个系统在硬件结构上没有改变,而涉及到的软件模块对生产过程没有什么帮助,仅仅是一个科学思维,因此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不是发明专利保护的客体,然后就直接驳回了!
我的问题是:
1、我找到了一篇类似的已授权发明(这个发明和本发明当然在技术方案上没什么近似性),我不知道这个发明为什么能授权,难道现在审查委又有新政策?
2、发明人认为这个系统确实有它的技术方案在,而且该企业已经在应用,并取得明显效果。当然就这一点可能不足以说明技术性,但这个有益效果是确实存在的,当然在答复时,我知道首先要表明这个发明是存在技术特征的,但技术特征可能全是涉及软件内容,只是我本人没太多接触过这类案子,还是不知道怎么样一个答复思路,请各位高人指点!
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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