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asdk2 您再看看专利法第11条
to:dayeea 我所说的仅针对你给出的这种特例,而一般情况下的方法和产品当然有区别。
先看看专利法第11条第1款的规定(为了清楚起见加几个标记):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
(1)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2-1)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
(2-2)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回到这种“特殊”的权利要求,权利要求的主题是一种制造方法,却没有任何方法步骤,也就是说“使用该方法”的结果只能是“制造出所限定的产品”,“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更不用说了,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在专利权稳定的前提下,该方法权利要求实际保护范围与产品没有区别。
还有,对于产品权利要求,通常主要关注其结构特征,而不会过多关注某个特征在现有技术中能否实现。而一旦写成方法权利要求,又不涉及具体方法步骤,更容易让人对某些特征的如何实现产生质疑,如果以A26.3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专利权也会更不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