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产品,权利要求写成方法的法律后果

2011-8-4 19:08
278511
dayeea  注册会员 | 2011-8-10 19:01:13

Re:产品,权利要求写成方法的法律后果

oney wrote:
通常,方法权利要求应当采用方法特征对发明进行限定,对于LZ的例子,我觉得应该考虑两个方面:(1)首先,产品本身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A22.2、3);(2)其次,通过常规方法或手段是否能够实现该产品的全部技术特征?(A26.3)
如果以上两点都是肯定的,则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实际上和产品相同。反之,如果其中一个存在问题,也会是被无效的主要理由。

再看你的解答,觉得你说的好像有问题!
1.产品本身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保护范围无关吧。
例如:我申请一个完全木有新颖性的产品的制作方法。保护范围并不保护该产品!
2.至于无效问题。
如上例:我申请一个完全木有新颖性的产品的制作方法,只要该方法现有技术没有、且有非常好的技术效果,可以授权、也不能无效掉吧!
3.即使通过常规方法或手段能够实现该产品的全部技术特征,也是现有技术的方法。和本专利的方法没得关系吧,怎么无效呢?
4.即使通过常规方法或手段不能够实现该产品,也又其他的方法实现该产品呀,怎么能保护该产品呢?怎么“保护范围实际上和产品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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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ey  新手上路 | 2011-8-11 06:46:03

Re:产品,权利要求写成方法的法律后果

to:asdk2  您再看看专利法第11条

to:dayeea  我所说的仅针对你给出的这种特例,而一般情况下的方法和产品当然有区别。

先看看专利法第11条第1款的规定(为了清楚起见加几个标记):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
(1)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2-1)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
(2-2)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回到这种“特殊”的权利要求,权利要求的主题是一种制造方法,却没有任何方法步骤,也就是说“使用该方法”的结果只能是“制造出所限定的产品”,“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更不用说了,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在专利权稳定的前提下,该方法权利要求实际保护范围与产品没有区别。

还有,对于产品权利要求,通常主要关注其结构特征,而不会过多关注某个特征在现有技术中能否实现。而一旦写成方法权利要求,又不涉及具体方法步骤,更容易让人对某些特征的如何实现产生质疑,如果以A26.3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专利权也会更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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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e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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