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就一种新微生物于2008年9月29日在韩国首次提出了发明专利申请S1。2009年6月29日,金某就该微生物的培育方法在韩国首次提出了发明专利申请S2。2009年10月4日,金某就该微生物及其培育方法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出了PCT申请S3,该PCT申请未指定中国。2009年11月24日,金某委托某专利代理事务所就该微生物及其培育方法在中国提出了发明专利申请S4,并要求享有S1、S2和S3的优先权。S4申请中涉及的新微生物需要保藏。
在符合其他条件下,下列有关S4享有优先权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S4中的微生物仅能享有S1的优先权
B.S4中的微生物仅能享有S3的优先权
C.S4中的培育方法仅能享有S2的优先权
D.S4中的培育方法仅能享有S3的优先权
答案是C。
为什么S3不能作为S4的优先权基础呢?
难道PCT申请没有指定中国的话,就不能作为一件普通中国申请的优先权基础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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