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这是2010版指南的新规定。其次,这里讲的是不允许“主动”增加新的从属权利要求。新版指南特别强调了修改时机,明确了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时候不得进行主动修改。08年的实务题适用的是旧版指南,不应该用新版指南去审视它的答案。个人认为,作为代理人可以在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的缺陷作出修改的前提下,附带类似混合物、设备之类的权利要求,如果审查员接受了修改,则皆大欢喜;如果审查员不接受,那么还有机会补救。反正授权之后不会因为你做了这样的修改而被无效。至于再出现这样的考题如何答卷的问题,还是不要放弃为好,可以将全新的权利要求放到分案申请中提出,这样即使不应该提出分案,也顶多扣除提与不提那部分的分数,但是如果你不写,那出题的老师考你什么呢?不过,最好还是想办法请教一下授课老师吧,听过课的人会有老师的联系方式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