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龙 wrote:
法规说的是这个专利自始即不存在,技术当然是存在的,而且可以将其与其他技术组合,用于无效其他专利的创造性。
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属于一个很主观的问题,因为专利权人可以说没有写进去的内容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或者属于现有技术,而现有技术当然不用穷尽式的全部写入权利要求中。所以,除非被无效专利的当事人认账,你说的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说法在审查员看来仅仅是一面之词,而对方的辩解有可能听起来更加在理,在这种情况下,全部无效当然前景暗淡。
谢谢解惑。
还有一点不明:此专利的存在对我申请的专利有影响吗?我是否需要进行无效申请?专利法中对此有何条文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