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朋友:大家好!
复制在本帖子后面的《关于〈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修订建议的补充理由》,是本专利代理人第三次向国务院法制办提交的意见内容。
希望对《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有意见的朋友,特别是以雇员身份从事专利代理工作的朋友,无论您是站在什么角度或立场议论,只要您认为其意见或建议有理有据,就尽量不要仅仅在“江湖”(网络)中议论,最好把您的意见或建议直接反馈至“庙堂”(国务院法制办)。反馈方式有三,摘录如下: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修订草案送审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zldl@chinalaw.gov.cn
注意:正式接受意见或建议书的截止时间是2011年3月10日。

本人第三次提交的文件:

关于《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修订建议的补充理由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各位专家:大家好!
继2011年1月11日的信、2011年2月26日的邮件之后,这是第三次向贵办表达看法。这次是要为针对《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中第十条之(三)“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后在专利代理机构实习满一年”所提出的取消建议,再补充一条取消的理由。理由如下:
经查,以国知局条法司名义在网上发布《关于征求对〈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http://www.sipo.gov.cn/sipo2008/ ... 0100826_533433.html),其时间是2010年8月26日。耐人寻味的是,在此前一个多月的7月4日,国务院已作出了“国发(2010)21号”的《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其登载地址为:http://www.gov.cn/zwgk/2010-07/09/content_1650088.htm)。从其要通知的部门看,几乎可以肯定地说,该通知是直接发到了国知局或其条法司了的,也即组织和参与起草《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人,都应当知道有这一《决定》,且还应当知道与国知局相关的已被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
在该《决定》附件1之“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13项)”中,涉及国知局的取消项目有(第71、72、73)三条,均与“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行政审批有关;它们涉及的原“设定依据”,正是本建议人上次提到的现行《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号——以下简称《现条例》)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30号——以下简称《局令30号》)。
其中,与国务院已决定取消的第71项对应的原“设定依据”,分别在《现条例》的第十一条和《局令30号》第二十条之(三)中。先发布的《现条例》表述为“……初次从事专利代理工作的人员,实习满一年后,专利代理机构方可发给《专利代理人工作证》”;在把《专利代理人工作证》统一改为《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之后发布的《局令30号》中,其表述是“颁发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不具有专利代理或专利审查经历的人员在专利代理机构中连续实习满1年,并参加上岗培训……”。
对比国务院已经取消的上述条款后,人们很容易发现,在把名称由“专利代理人”改成“专利代理师”的同时,应当知道国务院《决定》内容的参与起草者,就在公然违背《决定》的情况下,把“…实习满1年…”硬塞进了《送审稿》中,并且,还把《局令30号》原针对的两类人,改成了仅仅针对“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这一类人——这种要借用公权力来维护其少数人利益之企图,不是昭然若揭了吗。
故,除请国务院法制办,在取消《送审稿》中第十条之(三)的同时,对照国务院《决定》中已经取消的第72、第73项,一并把《送审稿》中的相关条款均取消。
致礼

中国公民、专利代理人:袁庆民
2011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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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职单位:重庆中之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个人网站:《别样草根专利代理》网(http://www.dgrpa.cn/)
邮    箱:yuan56@126.com
电    话:15023614605   (023)86523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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