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观点:
1. 对指导老师的资质进行限定是有必要的,要不然,自己都还只是一知半解的,就去指导别人,那到底是往好里指导还是往坏里指导呢?但是,盲目的模仿律师的5年职业经验是不妥的。因为专利代理行业还太年轻,客观事实是,5年执业经验的人数太少,其中,真正具备指导能力的人可谓少之又少。当前现状下,两三年的执业期限要求可能会比较恰当。
2. 对一名指导老师同时指导实习生的数量进行限定也是必要的。与需要对“放养博士”的博士培养模式进行限制一个道理,就不多说了。只是,不能超过5名的数额有些不妥。因为从个人精力来讲,如果真正的认真负责的指导,超过3个就已经很困难了。
那么,为什么办法里还会如此规定呢?这个问题,大家把这两个要求合在一起去想,两个不合理的集合的交集是什么?就很容易明白了。大家都是聪明人,话就不用说的太透了,呵呵~~~~~~~~~~
至于代理人协会是否有权出台这样的管理办法的问题,的确是个大问题。从中国的现实国情出发,大家都是很容易理解的。但凡有点权力空间的,都会想尽一切办法去不断扩充自己的权力,这也是人性使然。如果哪位觉得代理人协会的做法与法律法规相违背了,大可以去起诉它嘛。只要法院判了,相信代理人协会执行起来不会打折扣的。商标局在被告之后,不是也允许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了吗?
制度制定者们围绕着制定这一管理办法的根本目的,把制度写成这样,也是浪费了不少脑细胞的。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啊,大家在批评之前,应该首先对他们浪费大量脑细胞的这一事实进行肯定的嘛:)
当然,制定这一管理办法的根本目的是什么,就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呵呵~~~~
对于有些人说的,管理办法没有经过征求意见程序的问题,这的确是有点瑕疵。不过,办法自身说了啊,这只是一个试行稿,会根据试行情况和大家的反应进行调整的嘛。大家就把这个试行过程看成是征求意见的过程得了。不要那么死板,毕竟还只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求不要太高嘛,呵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