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ngs  中级会员 | 2010-12-24 08:02:10

Re:(噩耗)关于发布《专利代理人实务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geminiee wrote:
协会有什么权力作此规定?

如果协会决定,每个持资格证人员必须交100万给协会,才能拿执业证。我们也必须执行吗?

不要脸至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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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nglou  中级会员 | 2010-12-24 08:18:56

Re:(噩耗)关于发布《专利代理人实务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公权力不宜过强。否则可能会侵犯私权。
尤其是公权力不受监督、监督机制不健全或监督成本太高的情况下。

所以很多国家的观点是弱化管理者权力,强化民众权力;
把执法的权力交给法院,并保证人民参与立法,保证执法的公正高效。

至于加强公权力的理由,从管理者的角度来讲,肯定是可以举出一大堆来的;但如果仅仅是从这个角度来讲的,就是片面的……还应该听听中小代理所、非合伙人的代理人、发明人等大多数人、弱势群体的声音--他们一直有所诉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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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心代理  专利代理人 | 2010-12-24 17:09:17

Re:(噩耗)关于发布《专利代理人实务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个人观点:

1. 对指导老师的资质进行限定是有必要的,要不然,自己都还只是一知半解的,就去指导别人,那到底是往好里指导还是往坏里指导呢?但是,盲目的模仿律师的5年职业经验是不妥的。因为专利代理行业还太年轻,客观事实是,5年执业经验的人数太少,其中,真正具备指导能力的人可谓少之又少。当前现状下,两三年的执业期限要求可能会比较恰当。
2. 对一名指导老师同时指导实习生的数量进行限定也是必要的。与需要对“放养博士”的博士培养模式进行限制一个道理,就不多说了。只是,不能超过5名的数额有些不妥。因为从个人精力来讲,如果真正的认真负责的指导,超过3个就已经很困难了。

那么,为什么办法里还会如此规定呢?这个问题,大家把这两个要求合在一起去想,两个不合理的集合的交集是什么?就很容易明白了。大家都是聪明人,话就不用说的太透了,呵呵~~~~~~~~~~

至于代理人协会是否有权出台这样的管理办法的问题,的确是个大问题。从中国的现实国情出发,大家都是很容易理解的。但凡有点权力空间的,都会想尽一切办法去不断扩充自己的权力,这也是人性使然。如果哪位觉得代理人协会的做法与法律法规相违背了,大可以去起诉它嘛。只要法院判了,相信代理人协会执行起来不会打折扣的。商标局在被告之后,不是也允许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了吗?

制度制定者们围绕着制定这一管理办法的根本目的,把制度写成这样,也是浪费了不少脑细胞的。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啊,大家在批评之前,应该首先对他们浪费大量脑细胞的这一事实进行肯定的嘛:)
当然,制定这一管理办法的根本目的是什么,就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呵呵~~~~

对于有些人说的,管理办法没有经过征求意见程序的问题,这的确是有点瑕疵。不过,办法自身说了啊,这只是一个试行稿,会根据试行情况和大家的反应进行调整的嘛。大家就把这个试行过程看成是征求意见的过程得了。不要那么死板,毕竟还只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求不要太高嘛,呵呵~~~~~~~
wgch700927  注册会员 | 2010-12-24 18:05:42

Re:(噩耗)关于发布《专利代理人实务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刚通过的,还没拿到资格证可以去实习吗?
ulix  注册会员 | 2010-12-24 18:22:17

Re:(噩耗)关于发布《专利代理人实务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对了,如果执业律师拿到资格证之后,是不是可以在律所实习啊

那样岂不是不归专利代理人协会管了??!

将来也不用加入专利代理人协会?

不用交会费??

有哪位高人可以解惑,先行谢过
bluesky008  注册会员 | 2010-12-24 18:22:35

Re:(噩耗)关于发布《专利代理人实务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wgch700927 wrote:
刚通过的,还没拿到资格证可以去实习吗?

没看到吗: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受聘于专利代理机构,首次申请领取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
ulix  注册会员 | 2010-12-24 18:25:32

Re:(噩耗)关于发布《专利代理人实务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代理人协会既然是自律组织,那么其章程只对其成员有约束力

在没有法律或者法规规定代理人必须成为其会员之前

是不可以强迫他人加入该协会的

必须是自愿
stan2  高级会员 | 2010-12-24 18:39:02

Re:(噩耗)关于发布《专利代理人实务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非法设置行政许可条件
ssp2000  注册会员 | 2010-12-24 18:39:14

Re:(噩耗)关于发布《专利代理人实务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整个中国知识产权界还在向欧美日等专利强国虚心学习的情况下,就试图将权力向一些大所和一堆所谓“满五年执业经验”的人的手中靠拢,非常怀疑这样做对中国的专利界的好处。

代理人协会不如先在全国范围内把所谓“满五年执业经验”的,“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的,“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无不良执业记录”先都挑出来,让大家看一看全国范围内合格的导师有多少,这些合格的导师都分布在哪里,考虑一下找不到合格导师的热血青年应该怎么办,再来制订实习管理办法或许更有说服力。

个人非常怀疑中国的合格的导师资源是否充足,希望这种事情不要演变成一堆“政客”的工具,当然,中国实在是不缺“政客”。

至于法律授权与否的问题,希望协会把这一点搞通了再实施,免得让律师界以为专利界全都是一群法盲,徒增笑柄!
ssp2000  注册会员 | 2010-12-24 18:56:37

Re:(噩耗)关于发布《专利代理人实务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现制定下位法,在实行多年,积累了更多的实际经验之后,再上升为上位法律也是很正常的立法程序。”
………………
“不过,管理办法中也规定“执业经历不足五年的,需报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批准”,这一点应该可以理解为如果某个所中就没有5年以上的代理人,那应该考虑到所的实际状况,允许执业年限不足的代理人成为实习导师。等到多年之后,5年以上的代理人充足的时候,再严格执行。如果不能这样执行,那是不公平的。”
==============================================

如果理解没错,先制订下位法,前提是也得有立法权吧?拿实施细则的例子来比较,实在欠妥。
更值得担忧的是,这样一来,专利资源只能进一步向北京靠拢,上海深圳或许尚能活命,其它县市的生命力…………,长远来看,这对全国的专利发展…………

姑苏慕容的“可以理解为”,是一切从善意的角度出发了,若是一切都能用善意去解释而且不出问题,那大部分法律都是多余的,而且现在中国早就是银河系第一强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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