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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现有技术抗辩大概有如下几个要点:1、如被控侵权技术与专利申请日前的现有技术进行比对相同或等同则无论是否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均不视为侵权。
2、被控侵权技术与专利技术不同(其实按全面覆盖原则应可确认不侵权)但与现有技术相同可认定不侵权。
3、被控侵权技术与专利技术不同与现有技术也不相同时应将被控侵权技术与现有技术和专利技术进行比对看侵权技术更接近那个,若与现有技术更接近而与专利技术有一定区别可认为不侵权。
另外,因看到相关案例对以一项技术还是几项组合比对似有不同的处理意见:一种情况就是各位提及的一项技术比对。
还有一种情况是认为作为抗辩的技术应是一项单独的技术方案,但若相关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认为是已有技术的显而易见的简单组合的技术方案也可作为现有技术。大家可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1条之用已有技术进行抗辩时,该已有技术应当是一项在专利申请日前已有的、单独的技术方案,或该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认为是已有技术的显而易见的简单组合成德技术方案。
另外还有一种观点即认为被控侵权人可以将几项现有技术的组合进行抗辩,但对此还未见相关判例,所以目前看来还是一个有争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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