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09年事务关于权1的修改

2010-10-27 06:01
13563
请问09年事务关于权1的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范文
1、一种由枕套(1)、枕芯(2)构成的头颈矫治器,其特征在于:中间部位设有近似于头形的凹陷槽(3),凹陷槽下方为头枕(4)、凹陷槽沿头颈矫治器宽度方向的两侧为颈枕(5),其整体尺寸为长50cm-80cm、宽20cm-60cm、高6cm-18cm,制成长方体、圆柱体或长椭圆体三种形状;还包括气囊(6),颈枕(5)内装有振动按摩器(7),气囊(6)和振动按摩器(7)之间设置有隔层(8)。
其中“中间部位设有近似于头形的凹陷槽(3),凹陷槽下方为头枕(4)、凹陷槽沿头颈矫治器宽度方向的两侧为颈枕(5),其整体尺寸为长50cm-80cm、宽20cm-60cm、高6cm-18cm,制成长方体、圆柱体或长椭圆体三种形状;还包括气囊(6),颈枕(5)内装有振动按摩器(7)”这些技术特征在现有技术中已经披露过,应该属于现有技术,不是区别技术特征,怎么这么修改啊,有哪位高手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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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venjl  中级会员 | 2010-10-27 16:03:37

Re:09年事务关于权1的修改

快补无效修改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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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tkyho  新手上路 | 2010-10-27 17:17:38

Re:09年事务关于权1的修改

首先,在无效过程中的修改有此限定:不能扩大保护范围;故即使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为已知技术或不必要的,也不能删除。
反之,在撰写文件中,此特征则可不写入权利要求书中。
2008firedancer  注册会员 | 2010-10-27 17:39:29

Re:09年事务关于权1的修改

wangdandan5 wrote:
请问09年事务关于权1的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范文
1、一种由枕套(1)、枕芯(2)构成的头颈矫治器,其特征在于:中间部位设有近似于头形的凹陷槽(3),凹陷槽下方为头枕(4)、凹陷槽沿头颈矫治器宽度方向的两侧为颈枕(5),其整体尺寸为长50cm-80cm、宽20cm-60cm、高6cm-18cm,制成长方体、圆柱体或长椭圆体三种形状;还包括气囊(6),颈枕(5)内装有振动按摩器(7),气囊(6)和振动按摩器(7)之间设置有隔层(8)。
其中“中间部位设有近似于头形的凹陷槽(3),凹陷槽下方为头枕(4)、凹陷槽沿头颈矫治器宽度方向的两侧为颈枕(5),其整体尺寸为长50cm-80cm、宽20cm-60cm、高6cm-18cm,制成长方体、圆柱体或长椭圆体三种形状;还包括气囊(6),颈枕(5)内装有振动按摩器(7)”这些技术特征在现有技术中已经披露过,应该属于现有技术,不是区别技术特征,怎么这么修改啊,有哪位高手赐教?

首先,不是很清楚楼主的问题所在,因此,做下面两方面猜测:
1、楼主觉得是独权的前序和特征部分划界有问题:因为,划界问题是R21的内容,其不属于R65的无效理由也不属于R53的驳回理由,因此,这样修改尽管存在形式问题,但是可以确保权力要求不会被无效,是没有问题的;
2、楼主觉得所列现有技术部分应该删除:因为指南P385中规定了,无效程序中的修改方式限于以下3种:1、权利要求删除;2、技术方案删除;3、权利要求合并;并且要了在合并权利要求是,必须保证所有的技术特征都被整合到合并后的权利要求中,因此,删除部分技术特征的做法是不可行的。
以上,不知是否已经解决了你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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