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到一个棘手问题,求教于各位大大:
这是一个关于实用新型保护客体(即涉及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的案例,基于保密的原因,对主题和技术方案做了本质相同的替换。
■申请人写的权利要求书:
1、一种杯子,包括透明或半透明的杯体,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杯体上容积达到100ml的位置设置有警示标志1,在所述杯体上容积达到200ml的位置设置有警示标志2。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杯子,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警示标志1为绿色,所述的警示标志2为红色,所述的警示标志1及警示标志2印刷在杯体上,或者粘贴在杯体上。
■审查员发来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经审查,本申请存在下列缺陷: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方案为“在所述杯体上容积达到100ml的位置设置有警示标志1,在所述杯体上容积达到200ml的位置设置有警示标志2”,其是对产品表面的图案的限定,没有解决技术问题,因此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实用新型保护客体。
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方案中包括“所述的警示标志1为绿色,所述的警示标志2为红色,所述的警示标志1及警示标志2印刷在杯体上”,其是对产品表面的色彩的限定,没有解决技术问题,因此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实用新型保护客体。
基于上述理由,该申请不能授予专利权。……
■问题阐述:
首先,该申请文件的撰写是存在缺陷的,其说明书(略)中的技术方案和实施例基本上是对权利要求书的复制,申请人没有意识到实施方式的重要性,更没有注意到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问题;
但是,申请人在说明书中讲明了背景技术(略)以及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即提供一种带警示标志的杯子,对于某些特殊药液的一次饮用量不应超过200ml,最好不超过100ml,采用该在相应位置设置警示标志的透明杯子,能够直观的得到药液的容积,保证了便捷、安全用药。
对于其新颖性和创造性,以及技术问题的真实性我们且不去怀疑。
另外,附图只有一幅立体图,可以毫无疑义的得出:所述的警示标志是沿圆柱形杯体水平方向伸展的且有一定宽度的刻度线(但没有看出厚度)。
请教大家:
类似的情况,比如温度计和量杯上的刻度线,也是产品表面的图案,有的也有色彩,但是它们显然解决了技术问题,也应该属于实用新型。那么温度计和量杯上的刻度线被授权的依据是什么?
“警示标志”是一种上位概念,可以是平面的,也可以是立体的,
“设置”也是上位概念,可以是印刷,可以是粘贴,也可以是与杯体一体成型的凸起或凹陷。
但很可惜,原申请文件都没有提到具体的实施例,唯一明确的记载在权2中:所述的警示标志1及警示标志2印刷在杯体上,或者粘贴在杯体上。
审查员的审查意见仅提到了印刷的方案,并没有引用粘贴的方案,是不是暗示了可以从粘贴的方案上做文章。
警示标志或刻度线是解决了技术问题的产品表面的图案,难道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吗?
如果属于,怎么来证明?
或者说实际上要求保护的客体是杯子,审查员以偏概全了?
对于这种情况,申请人该以什么样的思路、如何答复才能增加获得授权的机会?
欢迎大家踊跃发言,感激不尽!
(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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