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创造性评判中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http://www.chinaipmagazine.com/journal-show.asp?id=707
总第13期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钱芸发表,[专利]文章
引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因此,发明和实用新型具备创造性是授予专利权的必要条件之一。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具备创造性的发明同现有技术相比,应当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有创造性的实用新型同现有技术相比,应当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根据2001年版《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的规定*,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发明具有显著的进步,是指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将要求保护的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其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则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显而易见的,则无突出的实质性特点。通常是按三个步骤来判断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即:首先,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次,确定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和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第三,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在上述的三个步骤中,最难以处理的就是第三步,在该步骤中,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审查指南》中给出了三种情况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技术启示”,其一是所述区别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其二是所述区别技术特征为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关的技术手段,其三是所述区别技术特征为另一篇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六章第二节指出,对于实用新型创造性的审查可以参考发明创造性的审查原则、审查基准,在判断现有技术是否存在“技术启示”时,发明与实用新型存在区别,一是现有技术的领域,二是现有技术的数量。但是在确定了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后,就判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的过程而言,发明和实用新型两者是相同的。
尽管在《审查指南》中对于现有技术存在技术启示给出了上述的三种情况,但在实际案件的判断中仍然常常会感到无所适从。本文旨在通过实际审查中遇到的典型案例,对现有技术是否给出了技术启示作深入探讨。
案例与分析
1、基本案情
该案涉及的是撤销复审,其申请号是98248132.2、名称是“冷风机”,授权公告日是1999年11月3日。该实用新型专利涉及的是一种用于大型仓库等场所的冷风机。现有冷风机的风机设于热交换器之前,热交换器位于风机的空气压出段,一是加大了制冷系统的负荷,风机在压缩空气的同时会提高空气的温度,这样进入热交换器的空气温度必然高于进风口的温度,相当于提高了进风温度;二是不能有效地利用热交换器,没有利用风机对空气加热的能量,因此加热空气必须额外地消耗能量。针对现有冷风机的上述缺陷,该实用新型提供一种冷风机,能够充分利用冷风机的功效,节省能源。其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共包括7项权利要求,其中的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是:
“1、一种冷风机,包括有机架、制冷系统、热交换器、风机、出风管,热交换器的进风口设有进风滤网,在出风管的出口处设有阀门;该阀门由一阀门控制装置控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热交换器设置于风机的吸入段。”
在撤销程序中,撤销审查小组撤销了该实用新型专利权,所依据的证据是撤销请求人提交的《制冷技术与应用》(其公开日早于该实用新型的申请日,下称证据1)。撤销决定指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仅在于权利要求1是一种冷风机,用于大型仓库等场所,而证据1是一种窗式空调器,但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不管空调、制冷的使用场所和装置的具体表现形式如何,其目的都是对使用场所的空气温度进行调节,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用花费创造性的劳动就可以将证据1披露的技术内容用于冷风机中,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有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7也均不具有创造性。
专利权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撤销决定不服,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与证据1的工作原理不同;2、本专利与证据1披露的窗式空调器的基本结构也不相同,从而使得本专利的效果是证据1不能比拟的:证据1不具有空气干燥的功能,不能对其排出的低温气体的湿度进行精确的控制,设备利用率不高,本实用新型与现有的谷物冷风机相比可以大大地节省能源。 3、由于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因此其从属权利要求2至7也具有创造性。
撤销请求人(下称被请求人)的答复意见是:1、虽然窗式空调器与冷风机的使用场所不同,但它们的技术领域相同,都是对使用场所的空气进行调节。2、证据1的热交换器设置于风机的吸入段在客观上也能对冷却后的空气进行加热干燥,风机产生的热量对经过的气流进行一定程度的加热达到除湿干燥的目的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本专利的风机只是对所经过的气流进行小部分的加热除湿,其加热是不可控制的,真正实现对排出气体温度和湿度精确控制的是加热干燥器。
在本案的口头审理中,复审请求人指出本实用新型的发明点就在于将现有的冷风机中热交换器与风机的位置进行了改变,现有的冷风机其热交换器设置于风机的后部,而本专利将热交换器设置于风机的吸入段,即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本专利背景技术描述的现有冷风机的区别在于风机后置于热交换器,由此可以认定本专利背景技术的内容构成了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合议组经过审查认为,从构成本专利现有技术的证据1公开的窗式空调器的内部结构图及窗式空调器的外形和控制开关图中可以看出,该窗式空调器包括排风控制开关、风机开关、定时器、室内温度开关、毛细管、排风门、全封闭压缩机、风机电机、室外侧换热器、轴流风机、离心风机、室内侧换热器。
将本专利与证据1相比较可知,证据1涉及的是窗式空调器,而本专利涉及的是冷风机,两者使用的场所不同,从而导致两者的具体结构上也有所区别,如,前者包括机架,而后者仅具有机壳,前者包括出风管,后者则没有出风管,前者出风管的出口处设有阀门,后者没有该特征等。尽管证据1的热交换器也是设置于风机的吸入段,但是,从本专利说明书的描述可以看出,本专利用于大型仓库,这就决定了冷风机的进风是室外大气循环的自然空气,风机的出风必须时时保持恒温恒湿,同时冷风机必须具有足够的出风压力,使其具有能够穿透存储物料层的能力,因而也就决定了本专利送风风机必然具有较高的压缩比,因此带来了较高的风机温升。而窗式空调器是在一个循环空间内工作,它是将循环空间内的空气不断的吸入、降温、排出并与空间内其他空气混合、再吸入、降温,直至空间内的空气达到设定温度为止,使用场所对窗式空调器的出风口的空气温湿度没有严格要求,并且窗式空调器进风和排风口处于同一大气压力,排风阻力很小,风机提供的压力很低,风机温升小,在能耗计算中属于可忽略因素。因此可见冷风机的出风静压力远高于窗式空调器。而由于窗式空调器的风机温升小,其能耗可以忽略,其热交换器设置于风机的吸入段的目的不是为了降低能耗。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从证据1中无法得出热交换器设置于风机的吸入段是为了降低能耗这样的技术启示,因此,由于证据1与本专利的应用场所不同,工作原理不同,在证据1的基础上无法得出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并且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带来了降低能耗、提高热交换效率的有益效果。相对于证据1来说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
被请求人称证据1的热交换器设置于风机的吸入段在客观上也能对冷却后的空气进行加热干燥,并且认为风机产生的热量对经过的气流进行一定程度的加热达到除湿干燥的目的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此,合议组认为,如上所述,由于窗式空调器的风机功率小、温升小,其能耗可以忽略,在窗式空调器的循环工作中,客观上没有要求热交换器对冷却后的空气进行加热,窗式空调器如此设置的目的不是用来对冷却后的空气进行加热,而仅仅是均匀送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从证据1公开的内容无法得出热交换器设置于风机的吸入段是为了对冷却后的空气进行加热从而降低能耗这样的技术启示,被请求人的主张是在理解了本专利的发明点之后来推断出证据1所能给出的技术启示,而不是客观地独立看待证据1所能给出的技术启示。对于被请求人提出的风机产生的热量对经过的气流进行一定程度的加热达到除湿干燥的目的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主张,合议组认为由于被请求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来支持该主张,因此其主张不能成立。
由于本专利背景技术构成了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合议组还分析了证据1是否能够与本专利背景技术结合影响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合议组认为尽管在口头审理中复审请求人指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其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即本专利背景技术的区别就在于风机后置于热交换器,但通过上面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证据1无法给出热交换器设置于风机的吸入段是为了对冷却后的空气进行加热的技术启示,同时由于证据1涉及的窗式空调器,而本专利背景技术涉及的是用于仓库等大型场所的冷风机,证据1没有给出可以将热交换器置于风机的吸入段这样的结构用于大型冷风机中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证据1和本专利背景技术的基础上也无法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和本专利背景技术,权利要求1也具有创造性。
2、本案的焦点问题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1相对于本实用新型专利背景技术部分描述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证据1公开的该区别技术特征是否也能够解决该区别技术特征在本实用新型中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也即证据1是否给出了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即本专利背景技术部分描述的现有技术)以解决本实用新型实际解决的降低能耗、提高热交换器效率的技术启示。
3、评析
从表面看,撤销审查小组的决定似乎是正确的。证据1与本专利同样都是对空气温度进行调节,属于同一个技术领域,即使在进行检索时,审查员也能检索到该篇对比文件,两者的领域相同,应用目的也相同。但深入分析不难发现,上述判断的错误根源在于没有客观分析证据1所公开的热交换器置于风机的吸入段所能够解决的技术问题,即没有分析证据1公开的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该证据中所能解决的技术问题,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从证据1公开的区别技术特征能够得到什么样的技术启示。而仅仅将证据1公开的方案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同时也是将本实用新型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作为一个整体加以分析,判断证据1整体技术方案所能够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本专利权利要求1整体技术方案所能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将两者进行比较。由于是从整体方案入手,得出的结论也是两者整体上所能解决的问题,即均是对空气温度进行调节。另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没有确定本专利背景技术的内容能够作为本专利的最为接近的现有技术。
事实上,撤销程序中由于仅进行书面审理,没有口头审理,不能当面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陈述,也容易造成无法正确理解发明的技术内容和证据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实质,特别是区别技术特征在证据中真正能够解决的技术问题。
该案中,关键是要正确理解证据1公开的窗式空调器将热交换器置于风机的吸入段究竟能够给出的什么样的技术启示。在分析时应当抛开本专利所公开的内容,独立地看待证据1能够给出的技术启示。由于证据1仅仅公开了窗式空调器的内部结构及窗式空调器的外形和控制开关图等,没有说明热交换器置于风机的吸入段能够解决什么样的技术问题。在口头审理中,在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陈述之后,合议组对证据1如此设置的目的有了明确认识。窗式空调器的体积较小,其功率也远远小于冷风机的功率,其风机的温升相对于冷风机的温度也小得很多,其能耗可以忽略,由上述这些内容显然无法得出窗式空调器热交换器置于风机的吸入段是为了降低能耗这样的技术启示。被请求人强调证据1如此设置在客观上也能对冷却后的空气进行加热干燥。被请求人之所以能够得出这样的结论,也是没有客观上从证据1所能给出的技术启示出发,而是在理解了本专利的技术内容之后,再来看待证据1公开的内容,即从本专利出发,反向推断证据1的内容给出的技术启示,而不是从证据1本身公开的内容出发,客观评述证据1的技术启示,其主观推断因素较多,这也就是“事后诸葛亮”的一种表现,也是创造性判断中较容易出现的问题。对于被请求人认为风机产生的热量对经过的气流进行一定程度的加热达到除湿干燥的目的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论断,由于被请求人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对此加以证明,因此被请求人的该主张不能成立。
总结
分析现有技术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时,要正确得出现有技术是否存在技术启示,有赖于正确理解、把握发明的技术内容和最接近现有技术及其它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技术内容,在此基础上,找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在上述理解判断过程中,存在较大的主观因素,特别是实质审查程序中,这些因素包括审查员从检索到的多篇对比文件中确定最接近的对比文件,被组合的对比文件是来自相邻的技术领域,还是来自较远的技术领域,被组合的对比文件的相关程度,需要组合的对比文件的数量等),以及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准确地判断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中能够解决的技术问题。事实上,在客观地理解了发明的技术内容及客观准确地判断出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中能够解决的技术问题之后,再来判断现有技术是否存在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时,其主观因素已经限制到很小的范围,甚至可以说不存在主观因素。
*本文中《审查指南》均指2001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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