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翔天空 wrote: 请问 见招拆招 为什么不侵权, 能具体说一下吗?
飞翔天空 wrote: 这个权利要求写的是<含有活性成分的药物组合物,其中活性成分为A和B,其被配制成每单位剂量含有10-300g的活性成分。> 这样的话 我们就构成侵权吗?能否结合发条或者细则给予说明呢?谢谢
my43020 wrote: 我说一下吧,你的方案其实就是一项新的专利,因为你们在他人的配方当中特定了一种方案,你们的有创造性,也就是说你的方案可以申请专利,自然就不侵权了。 这是两回事,侵权。是否侵权判断标准是是否落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逆向思维,如果这个不侵权,专利权人写一个范围保护权利要求有何意义?
米米蚂蚁 wrote: 大家不要乱争了,sunkee一看就是内行,他的答案是正确的。 澄清几个问题: 1权利要求写的不清楚,也不正确: 开放、半开还是封闭? A、B总合是10-300?还是各10-300? 光写???克是无法取得保护的,应写比例。 正确: 一种组合物,其包含A和B,其中,A的质量组分比为1%-30%,B的质量组分比为 1%-30%。 2 如果这时考题,则答案很简单:侵权 如是实际情况,则很复杂。sunkee讲的很好。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最后得看谁的证据有力。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字面侵权也可能不侵权。新手就不要研究这些了。 3即使你生产的产品所用到的技术(例如100g),相对于上述专利具有创造性,甚至你也获得了专利,但这并不影响侵权判定。my43020完全曲解了专利制度的本质,你得好好想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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