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的原则:所有修改不能超出原始说明书及权利要求记载的范围;
2、修改的阶段:按专利合作条约(PCT)第19、34条修改发生在国际阶段;按28/41条修改发生在国家阶段。如果PCT申请没有进入国家阶段,就不会出现按第28/41条修改。
3、按19条修改,发生在PCT第I章规定的程序中:提出PCT国际申请后,检索单位在一定的时间(通常几个月吧)内会做出检索报告,并制作书面意见发给申请人,申请人自该文件发出日起2月内,针对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中的问题,可以向国际局提交修改文件。
注意:按19条修改只能修改权利要求,不能修改说明书等。修改后的文本随公开文本一起公布(公开文件中有两份权利要求——原始提交的和后来修改的);
4、按34条修改,发生在PCT第II章规定的程序中,这一程序为可选程序,如果申请人在收到第I章程序中的国际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后,发现专利性不高,想修改文件并进一步想知道修改后的文件的专利性,那么可以向国际局提出请求来启动第II章程序,需要另外缴纳规定的费用。
注意:按34条修改可以修改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等等。启动第II章程序这一阶段也就是所谓的国际初步审查,提交的修改文件(审查基础文件)以附件的形式提交,所以在《审查指南》中是以“国际初步报告附件的译文”字样出现(就是这个意思了)。
5、按28/41条修改,即进入国家阶段时的修改,表述“28/41 ”不必分开,只要是在进入国家阶段时修改都可以这样写,不必管是按28还是41条修改。大致解释一下:上面提到过PCT第I章程序、PCT第II章程序,这两章程序中分别对应28和41条。按28/41条修改可以修改权利要求和说明书等。
注意:如果未对文件作出任何修改,就没有必要请求按34条进行修改,即使申请按34条修改,得出的结论跟之前的检索报告一模一样。所以,要启动34条程序,请修改文件后再进行。否则浪费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