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verworm wrote:
若对比文件1 A+B(B是B\'的上位概念,但是公知领域的B中还没有B\')在中国授权。那在中国 生产销售A+B‘当然侵权。
答:首先:若对比文件1 A+B在中国授权。则:凡是使用落入A+B的范围即侵权,理解吧。
接下来,B是B\'的上位概念,则A+B\'是落入A+B的范围的,理解吧。
那么,即便公知领域的B中还没有B\',由于B是B\'的上位概念,则A+B\'还是落入A+B的范围的,理解吧。
最后,那在中国 生产销售A+B‘当然侵权,因为A+B‘落入A+B的范围。
纯文字理解上没问题,却是侵权。
但是
具体到导轨却并不必然如此,所以专利一定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要总是假设xx,请问xx。具体到导轨而言,如果详细的说明了B’导轨的结构,其明显不同于B,有新颖性,创造性,即便A+B‘属于A+B,也不能认为是侵权的,而且实务中,很难简单的保护柜子A+导轨B这样的A+B概念,自然不会因为柜子A+特殊的导轨B’去侵犯A+B的权利。谈侵权一定不能假设,分析专利问题更是不能假设,严格说,ABCD的分析都不是正确的、唯一的结论。专利是严谨的。
这个解释是错误的[s:2]
对于某一个专利的评价,其应当都是相对于该专利申请日前的内容(申请日前公开或已经提出申请),“B是B\'的上位概念,但是公知领域的B中还没有B\'”说明B\'相对于本专利来说还是个未知数,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不通过创造性思维无法联想到A+B‘这个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对A+B‘这个技术方案来说所做的贡献只是构思上的提示,但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确是不可实现的,而对于仅有构思不可实现的东西是不受专利法保护的,专利的本质是通过充分公开(其程度达到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换取保护的,公开多少保护多少,当然根据司法解释还包括与公开的等同的东西,但这个等同也是以本专利申请日为界的,也就是说与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特征的等同特征必须是申请日前公开的,否则随着时间推移,等同的特征越来越多,对某一个专利来说在不同的时期其保护范围也不一样,这显然不合理的。
而且在专利审查时也是现有技术和抵触申请的内容评价专利性的,如果审查时考虑A+B包括A+B\',而B\'是B的下位概念或明显变型不属于公知技术(题意中也没说明B\'在本专利授权文件中出现),那么审查过程中会认为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而不能得到授权,为保持司法和行政的统一性,理应将A+B\'排除在A+B的保护范围外。
以上是合理性解释,对于是否合法可参考“审查指南”实质审查中权利要求书以说明书为依据的第二、第三段,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
第四条 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
还可以参考这里的讨论
http://www.biopatent.cn/bbs/post/view?bid=2&id=295591&sty=1
当然本问题很容易跟实施A+B+C侵犯A+B的专利权造成混淆,因为在分析本问题的时好多人直接以“实施下位概念的技术方案侵犯上位概念技术方案的专利权”或“实施从属专利侵犯基础专利的专利权”来判断,如果仔细分析就不然了。发明人对本专利中的技术方案A+B所做的贡献是1、A和B结合的构思,2、技术方案A+B(B仅包括申请日前的公知下位概念、明显变型及申请文件中记载的具体下位概念、等同特征)实现的可行性,而这两项也是取得专利权保护的必要条件,那么实施A+B+C显然利用了上述两项贡献,侵权是毫无疑义的,但实施A+B\'仅利用上述一项贡献,因此...
PS:在工作中碰到好多代理人经常在说把权利要求(尤其是独权)的保护范围尽量写的宽,万一能授权就可取得很大的保护范围,其实这种观念是错误的,首先承认写一个保护范围较宽的独权确实有不少的好处,比如在答复OA有修改的余地,但说明书没有充分的实施例支持独权,那么这个大范围只是一个空壳子,尤其是发明,轻则在审查时多发几次审查意见,延长了授权时间,重则被驳回;对于实用新型即使能授权也可能被无效,即使不被无效,真正了解专利法立法本意(平衡专利权人和公众的利益)的法官也会根据说明书的内容酌情限制独权的保护范围,这就是说明书对权利要求书的解释(可以放大也可缩小保护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