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tman1234 wrote: 當然是可以落入前案專利的保護範圍,範圍小不代表不具有新穎性和創造性,只要你所撰寫的專利相對而言能表現出實質性的差異及顯著進步,那就能獲准嘛;這樣的申請雖然專利權人不能實施,但是能限制前案專利權的所有人按侵犯你專利權的方式實施,試想如果雙方的專利權所有人是產業上的競爭對手,故意申請一個“從屬專利”的一方就可以向競爭對手提出上述帖中的“交叉授權”等有利要求。
猛男 wrote: 这是什么观点?楼主,你可不要被误导啊。 楼主,你写的专利申请文件完全可以落入别人公开文件的保护范围,当然也可以落入自己公开文件的保护范围,而且都可以得到授权(满足三性的条件下);前者(授权后)就是通常所说的“从属专利”,基本上可以这么讲,如果不允许“从属专利”的存在,专利制度基本上没有存在的必要,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试图否认从属专利的合法性, 因为这根本禁止后来人在前人的基础上进行创新嘛。事实上,这也算是在不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之间出现权力冲突,这种冲突是很常见的事情。 顺便科普一下:对于从属专利的保护客体来说,前后两个专利权是相互排斥的。在后专利权人虽然获得了专利,但是自己却不能实施,因为未经许可予以实施就会侵犯在先专利;在先专利的保护范围虽然包含了从属专利的技术方案,但是在先专利的专利权人也不能实施该技术方案,因为未经许可予以实施就会侵犯在后专利。这相当于随着在后专利权的授予,使在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中的某一领域进入一种特殊的状态,双方都不能予以实施。在出现从属专利的情况下,如果两个专利权人都希望实施从属专利的技术方案,通常的作法是订立交叉许可合同,相互作出妥协,这符合提倡当事人协商解决民事纠纷的原则。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订立许可合同,可以请求强制许可。 另外,这位兄台对侵权的定义没把握好,侵权是实施了之后才出现的行为,无论我写的申请文件有没有获得授权,只要没有实施,和侵权有啥干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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