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80652002 wrote:
不知道国知局出尔反尔改考试内容,是不是算具体行政行为,可以进行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呢?
您这个问题貌似简单,实际上还真是挺高深的。
对于这种改考纲的行政行为,是否是具体行政行为,认定起来还这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因为下考纲的时候,考试报名还没有结束,就是说考生人数不能确定,参考人员也不能确定,难以认定为具体行政行为;但是改考纲的时候,考试报名已经结束,参考人员确定,因此,改考纲的时候,可以被认定成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那么是不是所有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可诉呢?如果把问题推向极端化,答案也是否定的。除了几种特殊的行政行为,其它的具体行政行为中,仅仅是使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收到损害的具体行政行为才能够提起行政诉讼。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其它权益的一般能行政复议,但是不可以行政诉讼。
问题是,您打算认定果汁局改考纲的行政行为侵害了您那项人身权或者财产权呢?
这样,您难以找到行政诉讼的理由,法院很难给您立案。
您还不如等果汁局下成绩单后,您没通过考试,果汁局没有给您发代理人证的时候。以果汁局违法行政法中的诚实守信原则,侵害了您的财产权。
这是因为:财产权是很难界说的,在没有将知识产权和社员权从财产权和非财产权划出来时,通说认为,以享受社会生活中除人格利益和身分的利益以外的外界利益为内容的权利都是财产权。
也就是说,以可以与权利主体的人格和亲属关系相分离的生活利益为内容、而又不属于知识产权和社员权的权利,均属财产权。
也可以说,财产权是通过对有体物和权利的直接支配,或者通过对他人请求为一定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而享受生活中的利益的权利。
这样大概可以勉强将其归结为:因考试该考纲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导致考试NO PASS,间接导致不颁证,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权(通过对权利的直接支配,或者通过对他人请求为一定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而享受生活中的利益的权利)。
还有一个办法,可以向果汁局提行政复议。因为只要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此处并不仅仅限制为人身权和财产权,包括一切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就可以提行政复议。当然了,行政复议的结果必然是肉包子打狗,结果还是确认原行政行为合法。但是有了这一复议结果,就可以向国务院提出终局裁决了,这点很重要!!!
鉴于果汁局如此不得国务院法制办的待见(方言,喜欢的意思),我觉得这样裁决比较有戏,比走司法系统靠谱^_^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