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三百三十九条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法条文意解释:
本条是对履行委托开发合同完成的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的规定。
委托开发的技术成果的取得,一方面是由于委托方提供了研究开发经费和大量技术资料等物资条件;另一方面也是由于研究开发方付出了大量的创造性的脑力劳动实现的,因此委托方和研究开发方都对此做出了贡献,都应该对此成果分享权利。当然,值得注意的是,本条分享和约定的只是财产性权利,对于精神性权利,如署名权,归研究开发方。
法律规定当事人无约定时,将申请专利的权利赋予了研究开发方,因为技术成果的获得是通过开发人员的创造性劳动实现的,没有现成的规范和工艺可循。这点也与知识产权法保护创造者的权利的立法精神相一致。但是根据公平原则,也要照顾委托方分享技术成果的权利,维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所以本条规定,订立合同时没有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归研究开发方时,委托方享有以下权利:(1)研究开放方取得专利权的,委托方可以免费实施该项专利,该项许可不能撤销,也不能像许可使用合同定有期限。(2)研究开发方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方可以优先受让该专利申请权。专利申请权转让是指转让方将其就特定的发明创造的申请权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约定价款作为对价。优先受让是指在同等条件下,委托方比其他人可以优先获得该专利申请权。(3)委托方在发明创造没有获得批准前,也可以对该发明创造享有实施权,但是应该履行保密义务。
当然,委托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这时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