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eeyia wrote: 说明一些,我是申请人,是代理人要这样写,我在代理人撰写完毕的申请文件中指出他将“区别技术特征写入发明名称不妥”,他居然回复说“没什么不妥”,现在正想找确凿的依据来反驳他
贝利 wrote: 从权利限定角度说,存在逻辑上的重复。 比如:发明创造的内容是在一个茶杯的口沿上设置一适合口型的豁口。 1、一种口沿上有豁口的茶杯,包括杯体,其特征是:杯体口沿上设有豁口。 这就出现了逻辑重复,假如遇到高手可以以不符合细则20.1来无效之。
benson198458 wrote: 晕了,你是申请人啊。。。不会把区别特征搞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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