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fan wrote: 43类和44类的 北京饭店 是在2004年申请的。 中国网通好几个类也是2004年申请的。还有2005年申请的“中国石油”商标 类似的商标多了去,根本就不是个案,这些商标有什么显著性? 商标局只不过是在审查标准中立了个堂而皇之的理由而已 中国立法的出发点根本就是不平等的,这种例子多了去
ipcr wrote: 请领会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呵呵。
xing_1022 wrote: 中国石油这样的商标在长期使用中已经取得显著性 当然可以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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