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een_mosses wrote:
满18个月以后,需要进行补充检索,这个说法确定吗?
我之前听何越峰老师的讲课录音,他这么说的:如果在进入审查程序之前,方案一一直没有公开,那么以后就不再检索的,两个方案都授权,以后的事情,留给无效程序去解决。
啊,这个,不好意思,我不确定,我直接根据EPO的规定想当然了。
查了一下指南:
2.7-6.4.3 申请提前公布后进入实质审查程序的检索
发明专利申请提前公布后进入实质审查程序的,审查员在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前,可以初步检索抵触申请。如果对该申请作出审查结论的日期,在从该申请的申请日起十八个月之内,审查员可视抵触申请进入检索用专利文献中的情况不断进行抵触申请的补充检索;如果对该申请作出审查结论的日期,在该申请的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那天或者之后,审查员应当在满十八个月那天或者之后,在作出审查结论前,进一步进行抵触申请检索。
所以,何越峰老师的“如果在进入审查程序之前,方案一一直没有公开,那么以后就不再检索的”说法不正确。
但是,我的说法好像也得不到指南的明确支持。
如果专利局真的像何越峰老师所说“两个方案都授权,以后的事情,留给无效程序去解决”,那也是蛮彪悍的啊。
PS: 欧洲专利局的审查指南中有明确规定,实审阶段的审查员有责任在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后补充检索潜在抵触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