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ams1314 wrote: 这一规定的本意是为了使权利要求书从整体上更清楚、简要。 详见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3.3.1(2) 其实可以有多个独立权利要求
wuli74 wrote: 同问,既然细则上规定一项发明只可以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那么楼上为什么还说可以有多个独立权利要求。 换一个问法问,如果一个被专利局认定的具有单一性的发明,在现有的专利法的规定下,是不是只可能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
PangWaWa wrote: 如何理解呢? 另: 为什么不允许写成保护范围从宽至窄的多个独立权利要求? 例 一种手机,包括A,特征在于B 一种手机,包括A,特征在于B+C 一种手机,包括A,特征在于B+C+D 没搞明白立法宗旨,请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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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ngWaW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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