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ojp wrote:
本人认为,从已有知识看,实施例1、2中的瓶盖可以是非必要技术特征,因为只要有密封件即可,瓶盖起防尘作用。但作为考试,还是依据说明书,认为是必要技术特征。
终于有一个积极发言的了,呵呵。
luojp写的权利要求有点意思,把实施例1、2概括为一个独立权利要求,把实施例3、4又概括为另一独立的权利要求。那么这样的话,岂不是在一件专利申请中保护两种墨水瓶,这样是否违反法31条单一性的规定呢?
个人认为还是存在将实施例1、2、3、4概括为一个独立权利要求的可能性。在实施例1、2中,由于吸墨水装置与瓶体(1)共用一个开口,同时又由于有密封件(14),因而,瓶盖不是必要技术特征;在实施例3、4中,由于吸墨水装置与瓶体(1)各有一个开口,因而,瓶盖是部分地起着密封件的作用的,却又是必要技术特征。
但在一件发明中,不可能某一部件既是必要技术特征,同时又不是必要技术特征的。正如上述所分析的,实施例3、4中,瓶盖是在起着密封件的作用的,而实施例1、2中密封件(14)是必要技术特征,因而我的观点是:本发明的必要技术特征是吸墨水装置以及密封件,只不过在实施例3、4中密封件指的就是瓶盖。
从另一个方面分析,任何墨水瓶当然地包括瓶盖。只不过在实施例3、4中,瓶盖有了新的功能,即密封的功能。
请各位考友踊跃指正!!!
PS:这个案例大家已经讨论了很长的时间了,瓶盖属于现有技术,如果老是纠缠瓶盖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好像也不会有太大的效果。那么,可不可以换个角度,大家讨论一下本发明与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即特征部分应该如何撰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