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修改权利要求书

2009-9-4 19:28
304118
bianyan  注册会员 | 2009-9-5 20:58:32

Re:修改权利要求书

看2007年真题答案,

关于衣架的主题权利要求,不能增加新的独立权利要求.

可以增加新权利要求.但不是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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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aibeijing  新手上路 | 2009-9-6 00:57:36

Re:修改权利要求书

可以,没问题,放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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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考生  中级会员 | 2009-9-6 02:06:38

Re:修改权利要求书

只要符合单一性,审查阶段主动修改过程中,可以将说明书中的内容补入权利要求中,也可以将权利要求中的内容补入说明书中;只有在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过程中,就不能扩大原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了或增加独权了
因此,楼主可以放心大胆补入!
老考生  中级会员 | 2009-9-6 02:10:30

Re:修改权利要求书

bianyan wrote:
看2007年真题答案,

关于衣架的主题权利要求,不能增加新的独立权利要求.

可以增加新权利要求.但不是独权/.
那是针对国知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而言,非主动修改;可以增加独立权要求
olivercheung  注册会员 | 2009-9-18 05:32:42

Re:修改权利要求书

符合主动修改时机的,是可以补入你所说的方法权利要求的。
但注意补入的时候,应当符合专科法33条的规定,不能超范围。

Re:修改权利要求书

我的看法:
主动修改和针对审查意见的修改都必须符合法33条的规定;
这两者区别在于:
主动修改可以按自己意愿进行;答复审查意见几乎只能按审查员的思路去修改;

我的理解:就好比我们发现了申请文件的一个可以修改的缺陷,这个缺陷可以通过方式A或者方式B来修改,但是主动修改时,我们可以自由选择;但是被动时,审查员可以已经给你指出其中的一种方式了。
不管主动和被动,我们都不能超范围,有句话:嫁出去女儿,泼出去水!我们的申请文件一经提交,就不能再改变原来模样了。

所以,这里方法肯定不能加入进去了。因为你之前只要求保护装置,如果修改为保护装置和方法,肯定超了。
Topcute  新手上路 | 2009-9-21 04:28:57

Re:修改权利要求书

同意 老考生 和guohaibo530 的意见,在满足专利法33条和实施细则51.1的前提下,可以补入
dayeea  注册会员 | 2009-9-21 18:14:30

Re:修改权利要求书

同意3楼,可以补入
melody0129  注册会员 | 2009-9-21 20:05:14

Re:修改权利要求书

好像新的指南,是不能加入的,不仅不能加入新的独立权利要求,及时是从属权利要求,只要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没有出现,也不能加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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