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roffish wrote:
谢谢gthinker兄指教,有些观点可能还要探讨一下^_^
《合同法》第344条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确实如gthinker兄所言,合同法第344条是这样表述的,但是其行文表述的理解应该按照你的第一种理解方式,即你写的“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有效的条件”,其行文:“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的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应该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订立)有效。”,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订立才有效,否则为无效的合同。
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学过合同法的人都应该知道,合同的无效是自始无效,如果一份合同被认定无效之后,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法律效力(不是合同不成立,只是不存在法律效力)。如果我们按照字面理解合同法第344条第1款第1句,那么就会得出这样的结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那么专利权终止之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就无效了,这份合同从来就不具有法律效力。那么这样,根据这份许可活动得到合法授权的被许可人就有可能在诉讼时效之内被专利权人以专利侵权来起诉,并且专利权人具有胜诉权,因为这一许可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而事实显然不是这样的。
还有就是大家可以看看《新专利法详解》(2006年版)中第86页第1、第2自然段对合同法第344条的解释(当然,这个属于学理解释和体系解释,属于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但是,这种解释也属于我国法律的非正式渊源)。特别是第2段“我们认为。。。。。。专利权人应当予以赔偿或返还(参见专利法第47条的释义)。”这一段就可以明确看出,第344条第1款第1句说明了2层含义: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订立)有效;2、专利权终止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仅仅是合同终止,而并非是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无效。
欢迎更深层次的探讨,谢谢,嘿嘿~~~~~~~
staroffish太客气了。
试着解释一下老兄的疑问:“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规定的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效条件,不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成立条件(其实老兄在前面已经对成立与有效的区别阐述得很清楚了,我这里就画蛇添足了),所以不能理解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订立才有效”。不管什么时候订立的合同(当然不能是“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后再订立合同,否则就公然违法了。但可以是这样:例如,专利权还没授予,当事人预期肯定会授予的,为了抢占先机先订许可合同,但是专利权还没取得啊,这时合同成立了但没生效),只有在专利权存续期间合同才有效,专利权存续期外是无效的。当然,合同无效是自始无效,但是,合同部分无效的并不影响有效部分的效力,所以不会产生你担心的法律后果。
另外,合同终止是指合同关系消灭,即从合同终止起合同双方的法律关系不存在了,但不等于该双方过去依合同产生的法律关系自始不存在,不要将合同终止与合同无效混淆,不会出现老兄担心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届满后被专利权人以侵权为由追究责任的可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