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与真题] 请问为什么B不正确

2009-8-12 06:23
450225
staroffish  认证会员 | 2009-9-11 03:55:41

Re:请问为什么B不正确

顺便说一下,我第一个回帖用语不当,呵呵,请大家原谅。

其实我就是理科专业毕业的,学了多年的理科。法律不是科班出身,也没有系统的学过,只是自己胡乱的看过几眼,只是发表一下自己的看法,如有不对的地方请法律专业人士指教,言语不当之处见谅^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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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thinker  注册会员 | 2009-9-11 04:29:08

Re:请问为什么B不正确

staroffish wrote:
谢谢gthinker兄指教,有些观点可能还要探讨一下^_^

《合同法》第344条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确实如gthinker兄所言,合同法第344条是这样表述的,但是其行文表述的理解应该按照你的第一种理解方式,即你写的“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有效的条件”,其行文:“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的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应该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订立)有效。”,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订立才有效,否则为无效的合同。

  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学过合同法的人都应该知道,合同的无效是自始无效,如果一份合同被认定无效之后,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法律效力(不是合同不成立,只是不存在法律效力)。如果我们按照字面理解合同法第344条第1款第1句,那么就会得出这样的结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那么专利权终止之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就无效了,这份合同从来就不具有法律效力。那么这样,根据这份许可活动得到合法授权的被许可人就有可能在诉讼时效之内被专利权人以专利侵权来起诉,并且专利权人具有胜诉权,因为这一许可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而事实显然不是这样的。

  还有就是大家可以看看《新专利法详解》(2006年版)中第86页第1、第2自然段对合同法第344条的解释(当然,这个属于学理解释和体系解释,属于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但是,这种解释也属于我国法律的非正式渊源)。特别是第2段“我们认为。。。。。。专利权人应当予以赔偿或返还(参见专利法第47条的释义)。”这一段就可以明确看出,第344条第1款第1句说明了2层含义: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订立)有效;2、专利权终止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仅仅是合同终止,而并非是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无效。

欢迎更深层次的探讨,谢谢,嘿嘿~~~~~~~

staroffish太客气了。
试着解释一下老兄的疑问:“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规定的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效条件,不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成立条件(其实老兄在前面已经对成立与有效的区别阐述得很清楚了,我这里就画蛇添足了),所以不能理解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订立才有效”。不管什么时候订立的合同(当然不能是“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后再订立合同,否则就公然违法了。但可以是这样:例如,专利权还没授予,当事人预期肯定会授予的,为了抢占先机先订许可合同,但是专利权还没取得啊,这时合同成立了但没生效),只有在专利权存续期间合同才有效,专利权存续期外是无效的。当然,合同无效是自始无效,但是,合同部分无效的并不影响有效部分的效力,所以不会产生你担心的法律后果。

另外,合同终止是指合同关系消灭,即从合同终止起合同双方的法律关系不存在了,但不等于该双方过去依合同产生的法律关系自始不存在,不要将合同终止与合同无效混淆,不会出现老兄担心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届满后被专利权人以侵权为由追究责任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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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roffish  认证会员 | 2009-9-11 05:01:34

Re:请问为什么B不正确

gthinker wrote:
staroffish太客气了。
试着解释一下老兄的疑问:“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规定的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效条件,不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成立条件(其实老兄在前面已经对成立与有效的区别阐述得很清楚了,我这里就画蛇添足了),所以不能理解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订立才有效”。不管什么时候订立的合同(当然不能是“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后再订立合同,否则就公然违法了。但可以是这样:例如,专利权还没授予,当事人预期肯定会授予的,为了抢占先机先订许可合同,但是专利权还没取得啊,这时合同成立了但没生效),只有在专利权存续期间合同才有效,专利权存续期外是无效的。当然,合同无效是自始无效,但是,合同部分无效的并不影响有效部分的效力,所以不会产生你担心的法律后果。

另外,合同终止是指合同关系消灭,即从合同终止起合同双方的法律关系不存在了,但不等于该双方过去依合同产生的法律关系自始不存在,不要将合同终止与合同无效混淆,不会出现老兄担心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届满后被专利权人以侵权为由追究责任的可能。

gthinker兄说的“例如,专利权还没授予,当事人预期肯定会授予的,为了抢占先机先订许可合同,但是专利权还没取得啊,这时合同成立了但没生效),只有在专利权存续期间合同才有效,专利权存续期外是无效的。”恐怕不妥。   根据合同法第344条第1款的规定“为了抢占先机先订许可合同”就是属于无效的合同,而不是合同成立了还没有生效。因为你说的“合同成立了但没生效”的意义是指“1、合同成立了;2、合同是有效的;3、合同还没有生效”但是根据合同法第344条的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如果在未取得专利权之前订立专利许可合同,那这个合同只能算普通的技术合同,而非专利法和合同法意义上的“专利许可合同”,这里的“专利许可合同”必须是在取得专利授权登记公告之后订立的。

此外,你说的“只有在专利权存续期间合同才有效,专利权存续期外是无效的”这种说法是指合同的部分无效,而这种专利许可合同的部分无效的说法是缺乏法律支持的,即没有任何法条支持你说的“只有在专利权存续期间合同才有效,专利权存续期外是无效的”的部分无效的说法。

你说的“合同终止是指合同关系消灭,即从合同终止起合同双方的法律关系不存在了,但不等于该双方过去依合同产生的法律关系自始不存在,不要将合同终止与合同无效混淆,不会出现老兄担心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届满后被专利权人以侵权为由追究责任的可能。”我是完全赞同的,我举这个例子只是采用一种数学上的反证法,来说明如果你说的合同无效成立,则会产生这种结果,但事实上我们知道,我假设之后得到的结果在实际中是不存在的,由此来证明我假设的命题不成立。

OK,先写这么多,有点乱,单位关门,保安来催我走人了,明天再继续讨论。我觉得gthinker兄的论据是对的。但是论证过程产生了点问题,所以我们产生了不同的论点。
gthinker  注册会员 | 2009-9-11 05:07:42

Re:请问为什么B不正确

staroffish提到《新专利法详解》(2006年版)对合同法第344条的解释,我专程是查阅了一下:全文是这样的:

合同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在专利权实效以后,原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这是不言而喻。但是,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专利权在签订许可合同时是有效的,但后来被宣告无效或者因其他原因被终止的情况,此时,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如何处理?
我们认为,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效期间内,如果专利权终止(包括被宣告无效),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也应同时终止,被许可人即可停止支付专利权失效后的专利使用费。至于已经支付的使用费,原则上被许可人不能要求返还,专利权人有权要求被许可人补交专利权失效以前拖欠的使用费。 但是,如果专利权是被宣告无效,而且专利权人有恶意或者不返还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专利权人应当予以赔偿或者返还(参见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的释义)。

这个解释并无大错,只是限于篇幅说得不够严谨而已。

我们按题设假设个例子来分析会更加直观:假如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到2012年到期,与被许可人2008年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2011年到期,到2010年专利权人放弃了专利权。
合同2008年-2010年是有效的,2010-2011年部分无效了,但是合同到2011年才届满。这里,由于合同2008年-2010年的部分是有效的,所以合同不能被认定为自始无效。而合同2011年才届满,那么法律上合同还是承续的,但是,专利权终止之后,当事人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达到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解除条件(解除是合同终止情形之一,见合同法第91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也应同时终止”。

不够严谨的地方在于:如果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是自始无效,相应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也随之无效,就是不终止的问题了。这里就产生了民法上所谓的不当得利。对不当得利应当怎么处理,当然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专利法规定原则上维持现状是相对于民法规定应返还来说,是特别法规定,优先适用专利法。
gthinker  注册会员 | 2009-9-11 05:13:22

Re:请问为什么B不正确

staroffish:合同是可以附条件的~~~
teikaishyo  注册会员 | 2009-9-16 18:17:17

Re:请问为什么B不正确

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属于技术许可合同。虽然该使用新型的保护期限是10年,但是独占实施许可中未必就只包含有专利中所述之内容,也许还包含有其他未在专利申请中公开的最佳实施数据。因此,技术实施许可合同与专利保护期限没有任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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