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资料] 关于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双规制的一篇文章

2009-7-21 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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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兰州知识产权局的一篇文章,把双规制的概念,产生,优点,不足和未来的改革方向解释的很清楚,分享给大家,便于对专利基础知识部分的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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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司法与行政保护体制
       随着上世纪80年代初《专利法》和《商标法》的制定通过,以及后来《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法律文件的出台,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逐渐建立起来。与大多数发达国家主要通过诉讼模式保护知识产权相比.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呈现明显的行政和司法保护双轨制特色。具体而言,我国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是由具体的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分别按照各自的管理权限负责的。我国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各自独立.其中国家知识产权局系统负责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系统负责商标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国家版权局系统负责著作权保护;农业和林业部系统负责植物新品种保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系统负责地理标志保护等等。除了行政保护以外,各级人民法院通过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对知识产权进行司法保护。
知识产权司法和行政保护的具体措施
由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采取了行政和司法双轨制的模式。所以在具体保护的措施上,行政和司法两种途径各有特色。
根据《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等法律文件的现行规定,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具体措施包括四个方面。第一,依照知识产权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或者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发现或者接受举报发现存在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可以通过调查取证查处侵权行为。第二,当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行为存在的.责令行为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第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针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和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第四,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对于构成侵权行为的当事人双方赔偿数额进行调解,但这种调解完全基于当事人双方自愿.且调解结果不具有法定约束力。
根据《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法律文件的规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具体措施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法院根据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包括诉前责令停止有关行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前证据保全三种具体措施。第二,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追究侵权行为人相关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其中民事责任主要包括责令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形式。对于赔偿损失责任的承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侵权商品的使用者和销售者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可以免予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赔偿额的计算,法律规定了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法定赔偿额等方式来计算。第三。法院根据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侵权行为进行民事制裁,包括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
知识产权司法与行政双轨制取得了良好效果
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双轨制保护体制,较好地适应了我国知识产权事业从无到有、从比较薄弱到较为健全的内在发展要求。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20多年间取得的成就令世人瞩目,其中行政和司法保护双轨制的作用功不可没。
在知识产权立法初期,由于法院审判知识产权案件的经验相对不足、人员素质相对不高,所以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人员素质高、经验丰富和执法手段全面等优势,使得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较短时间内能够建立和完善起来。从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机构来看,除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系统、国家版权局系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系统分别主管专利、版权和商标权之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系统主管地理标志权,农业部和林业部系统主管植物新品种权。海关部门主管进出口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从知识产权的审判机构来看,1993年8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率先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1996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到2006年为止,凡涉及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案件,都有明确而细致的法院分工和管辖。其中。涉及专利和商标授权程序以及有效性争议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二审法院;涉及专利侵权纠纷的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经济特区及部分沿海开放城市所在地城市、计划单列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二审法院;涉及植物新品种权的民事一审案件,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共有38个;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民事一审案件,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共有43个;涉及其他知识产权的民事案件一审,均由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相应的民事二审案件:另外北京、上海、广东、山东等地少数基层人民法院可以作为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一审法院,它们各自对应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二审法院。
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健全,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数量更多、质量更优的智力劳动成果被创造出来。并且转化为知识产权。以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和授权的专利数量为例。全年共申请专利82.8328万件,授权41.1982万件.授权比例49.7%;其中国内主体共申请71.7144万件,国外主体共申请11.1184万件,国内主体申请量占总申请量的86.6%;其中国内主体共取得专利授权35.2406万件,国外主体共取得专利授权5.9576万件,国内主体取得授权量占总授权量的85.5%:其中发明专利申请共28.9838万件.国内主体发明专利申请共19.4579万件,国外主体发明专利申请共9.5259万件,国内主体发明专利申请量占发明总申请量的67.1%;其中发明专利授权共9.3709万件,国内主体发明专利授权共4.6590万件,国外主体发明专利授权共4.7116万件,国内主体发明专利授权量占发明总授权量的49.7%。以专利为例的数据显示了我国自主知识产权数量较大,国内主体知识产权的竞争力得到了较大提升,但是国内主体和国外主体在核心知识产权比如发明专利的数量方面相比,还不占据绝对优势,甚至在高科技领域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竞赛中处于整体的不利地位。
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保护机制的高效运作,使得国内知识产权纠纷整体上得到及时和公正解决.知识产权人利益得到有效保护。以专利统计数据为例,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局系统共受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共1092件,结案837件,结案率76.6%,认定为侵权的结案案件涉案金额为77万多元。这说明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在整个知识产权执法体制中依然发挥着重要作用。
2008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也取得了较为可喜的成绩,管辖知识产权案件的中级、基层法院从109个增加到133个。2008年,全国地方法院共新收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2.4406万件和2.3518万件,比2007年增长了36.52%和35.2%。其中新收的专利案件是4074件。比上一年增长了0.82%,商标案件6233件,比上一年增长了61.69%.著作权案件1.0951万件,比上一年增长50.78%,还有其他的一些案件基本上都有所增长。从刑事方面来说。2008年,检查机关共受理提请批准逮捕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1407件2565人,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1770件3482人。此外,2008年共审结涉外知识产权案件1139件,比上一年增长70.51%;审结港澳台知识产权案件225件,同比上一年下降了30.34%。全年共新收和审结知识产权二审案件分别是4759件和4699件.比上一年增长66.110%和63.73%。再审和审结案件分别是102件和71件,比上一年增长161.54%和57.78%。可见,随着执法力度不断加大,人民法院的审判效率也在不断提高。据统计,2008年,全国法院一审结案率从2007年80.0l%上升到2008年81.73%,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平均调解撤诉率达到了55.86%。司法保护无疑在知识产权执法体制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改进
虽然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保护双轨制特色的体制符合我国现实国情,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来说提供了富有效率的制度空间,但是也存在明显不足之处。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体制本身存在的问题比较突出。首先。我国目前对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和保护主要是根据有关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职权范围,分门别类地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这就造成了“政出多门、多头执法”的问题。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职能划分不清,有些执法存在相互推诿,有些存在抢夺执法权;各机构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同~案件的处理如果分别涉及到不同种类知识产权保护时,难以做到执法资源共享;多机构、多部门、多管理人员从事行政执法。难免造成行政效率低下和资源浪费。其次,有些种类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体制中授权和管理部门不分,专利、注册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等的管理部门既是权利的审批机构,又是权利的保护机构,“既当运动员,又作裁判员”。难以从公平角度执法,仅仅作为“知识产权保护机关”处理案件纠纷,忽略相对人利益保护,甚至有沦为利益集团代言人的危险。第三,行政执法在现代法治社会背景下的规模过大,对知识产权领域具体干预过多,造成了我国在国际贸易中受到的外来政治压力过大,对外国主体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后果由政府“买单”,发达国家以此要挟中国政府承担过多的保护知识产权责任。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也存在一些弊端。第一,现有的司法体制对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性和特殊性考虑不足,一律按照“大民事、大行政、大刑事”三类格局划分审判庭,同一案件分别由不同审判庭,甚至不同法院受理,造成适用法律上的极大不便和诉讼资源的严重浪费。第二,管辖权过于分散。不同法院对于某些技术性、专业性要求较高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比如专利纠纷、驰名路布图设计纠纷等的审理标准不统一,容易造成审判政策的忽轻忽重、倾向性差异较大,这样就可能使得案情相同的纠纷审理结果截然相反,原被告双方和社会公众对法院裁判结果难以理解和接受。第三。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受到过大的外来压力,使得知识产权保护一直处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首要地位,而对应的滥用知识产权法律规制问题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保护体制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和协调。双轨制之间难免存在矛盾和冲突。同一知识产权纠纷,分别由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两种途径进行处理,案件管辖不一致,其结果可能发生冲突:知识产权诉讼涉及到的权利有效性裁决结果和知识产权机构进行的有效性复审裁决结果也可能不一致。
对于我国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保护体制存在的问题,进行必要的制度探索和改革是有益的。这些制度探索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措施:第一,尝试设立独立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构,改变目前分门别类执法和政出多门的现象,同时独立的行政执法机构和知识产权授权部门之间割断联系,有利于保证案件的公平处理。考虑到提高执法效率、有效利用执法资源、减少地方保护主义的不利影响,可以把现有的知识产权行政机构的执法硬件资源和执法人员加以有效整合,将独立的执法机构设置为设区的市、省和全国三级,各级执法机构按照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影响范围行使执法权。第二,基于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的考虑,进一步扩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力度.逐渐将知识产权保护的中心转移到司法体制上来。为了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可以尝试和推行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审判三审合一,在法院系统恢复或者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并且在合适的时机设立统一的知识产权上诉法院.设置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内部.把知识产权行政诉讼、行政复审、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案件的二审管辖权统一到知识产权上诉法院,这样可以有效化解行政和司法双轨制的矛盾,对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也是有利的。第三,从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的关系来看.国务院应当尽快出台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执行办法,增强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使得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真正为促进我国知识经济发展,建立创新型国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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