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四水 wrote: 据说,如果在美国这样申请专利,可以被无效的!
专利门 wrote: 只能说,部门经理比较外行
JH001 wrote: 恐怕不止是无效。从性质上说,这属于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应该是重罪(可以问问美国律师)。 即使在中国,即使是职务发明,也还有人身权利的侵犯。 只是从楼主的描述看,从技术角度讲这个企业应该还是层次比较高的,怎么在做人上这么差劲呢?
too_late wrote: 只能说,你对中国国情太不了解。 俺们以前出书,封面上就只有院长/书记的大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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