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第48条
改强制许可理由:1)授权3年且申请4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
2)垄断
22、第50条
强制许可一般为国内市场——多哈宣言,关于药品的可不受此限——注意,还包括尚不是世贸组织的最不发达国家
23、第52条
对涉及半导体技术的发明创造强制许可的——理由只能是公共利益目的,或者反垄断——不能依据法48条1项的规定时间内未实施未充分实施为理由
24、第53条
提高法律位阶
强制许可一般供应国内市场的例外——反垄断;药品
25、第54条
强制许可的程序性条件——法48’1项,法51——排除适用的情况:紧急状态,非商业目的的强制许可(药品)
26、第57条
无论何种情况,强制许可应当支付使用费
出口成员或进口成员任一被许可人支付使用费的,即可
27、第59条
外观设计增加 简要说明(产品名称,产品用途,产品的设计要点等—可能影响保护范围)
不仅在完全相同,而且相似的产品上的相同或相似的外观涉及,仍然认为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内
28、第61条
改检索报告为“专利权评价报告”
1)不仅评价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创造性,而且评价是否满足其他授权实质性条件(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修改是否超范围等)
2)扩到对外观设计
3)增加主体为“利害关系人”——利:专利权转让,许可实施,以专利权入股投资等交易前的价值评估
4)其性质和法律效力——不是行政决定,不是专利权有效性的正式判定——只是稳定性的证据——是否有效只能由无效宣告程序来确定。
29、第62条
新增:现有技术和现有设计的抗辩(侵权纠纷)
抗辩,法院或专利工作部门不负主动查明义务——只能以“现有”抗辩,不能以其他“无效”抗辩——抗辩失败不等于侵权,还可以再看有无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30、第63条
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冒充专利行为=假冒专利行为
提高行政处罚力度: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没收违法所得4倍一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万以下罚款
31、第64条
专利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手段:询问,现场检查,查阅、复制合同发票帐簿等,检查产品,查封、扣押假冒专利产品
32、第65条
侵权赔偿顺序——原告损失——难以确定前者时,侵权所获——前二者难以确认的,参考该专利许可费的倍数(前述,要再附加维权成本)——前述均难确定的,法定赔偿(不再另外附加维权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