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不必就\"单一性\"作主动修改,等一通,审查员让分案再说。以下几点供参考及指正:
1.公开前修改:
如果申请在递交后发觉不应该披露某些内容,比如knowhow之类,可以利用主动修改删去,当然不要导致公开不充分。
PCT A19的修改,使得公开的权项有专利性,在一些国家可能有回溯保护作用。如果减少了权项数目,还可以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节省或避免附加费。
2. 提实审前的修改:
如果已经有了检索报告,如ISR,且申请人认为某些权项不具备新颖性,可以考虑缩小范围,以简化实审程序,省时省钱。
如果申请人认为原始权项范围过小,或者漏掉了某些重要特征,可以利用这个机会扩大/增加权项。
其他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地方,比如多引多,omnibus claims,也应该在这个时候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