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利 wrote: 我们是这样做的:让委托人(具有申请权的非职务发明人)就本批申请出具一份书面,其中注明个案委托书上委托人栏由其指定的某人代为以正楷书写其姓名。 这样做的好处是,不违背其本人的意图 ,不违反规定。
dfkwcy wrote: 我做了快二十年代理了,告诉你们:不行!不可以! 事件一:十几年前的事了,当时有个发明人留了一个错误的地址给我,没有电话,因为事先联系了两次都没有联系到他,代理时间到两个月了,所以代他签字后递交了文件。后来他对我起的名称不满意(其实是他自己不懂),但是到处去告,告了两年,所有人的解释他都认为是在帮我开脱。 事件二:几年前的一个申请,审查员认为技术公开不充分驳回了,其实就是浇铸口的位置没有具体限定,当时就连浇铸口的大小都给出计算方法了,因为那次文件做得特别急,是在两个小时内完成的,所以大家都疏忽了。还好我每次都要求申请人在我的留档文件上签“文件已阅,与本人发明及要求保护内容相符”的字样,不然申请人找麻烦的话会很难办。我们不是百科全书,有时候申请人有意或无意漏掉一点关键内容,按我们所撑握的通用技术是不一定看得出来的,如果出了类似问题,申请人追究,你帮他签字不就完全没有退路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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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三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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