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情况是这样的:发明人运用了一款市售软件,通过该软件设计出的产品,比现有产品有质量上的明显改进。但是发明人自己认为的所有创新点都在于使用该软件的方法,比如:第一步利用该软件中的某一个功能模块建立一个**,第二步又如何如何,最后一步再利用软件中的**功能做**。
我自己觉得很像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知道大家怎么看?最好能说明法条和《审查指南》上的依据。多谢!
(1)如果应用上述的软件能够解决实际的技术问题,带来实际的技术效果(具体的内容可以参见审查指南),而且该软件中包含的也并不仅仅是纯计算等智力活动的方法,我认为可以改写为方法或者采用模块的方式改写为系统。我以前做过很多类似的这样的专利,大部分都不会是“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可以授权的范围。
(2)如果是能够解决技术问题,但是本身该软件中采用的思路是计算或者其他类似的智力活动的内容,应该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具备授权的前景。
(3)如果将该软件与实际的技术结合,应用于该领域,在现有技术中从来没有人想到过,而且带来了意想不到的效果,可以直接将该软件作为其中的技术措施,跟其他的技术操作的内容结合起来申请,将每个操作的步骤描述清楚,其实这也是可以授权的范围,我以前也有类似的专利授权过。在此种情况下,最重要的是必须与其他实际操作的技术内容结合,而不能仅仅描述该软件的使用过程。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主要依据审查指南中关于计算机程序部分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