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PCT] 日本专利申请制度介绍--转一篇文章

2009-5-7 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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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专利申请制度介绍2007-06-07 17:27日本是我国第一大的出口国,贸易总额最大,所以也应优先考虑。韩国在很多电子通信技术方面世界领先,有的产品有我国的厂商有竞争关系,是国际市场上之劲敌,所以它们在中国专利布网比较积极。

(一)特许-发明专利
  专利期限:自申请日起20年。
  申请文件:1.说明书暨图式(可送英文本,2个月内补日文译本)。 2.委任书(可后补)。
  优先权主张:1.他国第一申请案之申请日起12个月内提出要主张优先权之申请案。 2.申请时即需主张,优先权认证本可于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补呈。 3.国内优先权于前案申请日起12个月内主张,且前案须放弃。
  审查程序:1.审查制。 2.专利申请案于申请日(优先权日)起18个月后公开。 3.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3年内需请求实体审查。
  专利维持费:注册前缴第1-3年年费,注册日起第4年前开始逐年缴。

(二)实用新案-新型专利
  专利期限:自申请日起10年。
  申请文件:1.说明书暨图式(可送英文本,2个月内补日文译本)。 2.委任书(可后补)。
  优先权主张:1.他国第一申请案之申请日起12个月内提出要主张优先权之申请案。 2.申请时即需主张,优先权认证本可于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补呈。
  审查程序:登记制。
  专利维持费:注册前缴第1-3年年费,注册日起第4年前开始逐年缴。
  相关事项:实用新型主张权利时须有专利局的技术评价书(即我国的检索报告)。

(三)意匠-新式样专利
  专利期限:自注册日起15年。
  申请文件:1.说明书暨图式。 2.委任书(可后补)。
  优先权主张:1.他国第一申请案之申请日起6个月内提出要主张优先权之申请案。 2.申请时即需主张,优先权认证本可于3个月内补呈。
  审查程序:审查制。
  专利维持费:注册前缴第1年年费,注册日起第2年前开始逐年缴。

日本2004年修订的实用新型法已经于2005年4月1日生效,在日本,“专利”这一概念仅限于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均不称为专利。实用新型授权后,就叫实用新型权,并不叫专利权。而且,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是“三法”分立,(对于我国有借鉴意义,我国的实用新型制度把“专利”搞得乱七八,从长远来看,是弊大于利的)实用新型法和外观设计法中与专利法共性的地方采引用专利法的方法。

1,专利的保护期限,日本的发明保护期为20年,在一定的条件下,有关化学和医药领域的发明可以申请延长5年;实用新型的保护期为6年,2005年4月1日将更改为10年;外观设计的保护期为15年。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保护期从申请日算起,而外观设计的保护期从登录日算起。

2,授权后设置的订正程序,申请人可以在授权以后主动申请对申请文件进行订正(即使未发生无效请求),这一点与我国不同。通过上述程序,专利权人可以提高所持有专利的稳定性。

3,实用新型制度,与中国专利制度的另一个明显区别是,在日本,如果满足一定的条件并且在某一时间段,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之间可以相互转换,这一程序可以让申请人既可以在申请之前选择保护类型,也可以在申请之后选择或者改变保护类型,为申请人提供了灵活的保护手段。作为发明与实用新型之间转换的例子,如果有关产品结构的发明申请在实质审查时以创造性的理由被驳回时,那么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日起30天内提出将发明申请向实用新型的变更,由于实用新型的创造性高度没有发明那么高,所以往往可以将满足不了创造性要求的发明申请通过实用新型来加以保护。如果申请人觉得实用新型申请的保护期太短,那么可以在自申请日起3年内提出向发明申请的变更,如果是在实用新型授权前提出,那么原实用新型申请被视为撤回;如果是在实用新型授权后提出,那么原实用新型专利被视为放弃。当然,提出变更后的申请能否获得权利还需通过实质性审查才能确认, 申请人必须对自己的原实用新型申请的专利性具有足够的信心,才有必要将申请从实用新型向发明的变更。

4,提实审请求的主体,中国只限于申请人,而日本则是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实审要求,如果是申请人之外的人提出实审请求,请求的费用由请求人负担。实审请求的期限是3年(2000年以前为7年)。设置非申请人可以提实审的程序与日本原来提实审请求的时间长不无关系, 对于那些迟迟不进行审查的专利申请,对于公众来说就像个地雷,不知什么时候就有可能遇上,为了消除侵权的危险,利益相关人可以对自己有潜在危险的专利申请提出实审请求以使其尽快明朗化,这一程序维护了公众利益, 可以促进产业的技术进步。

5,对应于延长保护期程序,日本专利法为公众设置了参与监督的程序,那就是公众可以对已经被日本特许厅认可的专利权的延长保护提出无效审查的延长保护无效请求,这个程序以及复审和无效程序都在相当于中国专利局的复审委员会的“日本特许厅审判部”进行。

来源:www.acpaa.cn 作者: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刘宗杰 发表日期:2006-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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