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H001  高级会员 | 2009-5-11 18:16:34

Re:【讲座进行中】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杨敏锋先生

seaben3 wrote:
没有其他不敬的意思,不过从资历来看杨敏锋先生明显不够主持这种类型的讲座。

知识产权及律师,这种比较特殊的行业看重的是资历及经验,至少应该是05年以前就开始从事知识产权的前辈才适合。

简单举几个例子,
试问杨先生经历过8个月就可以拿到商标证书的时期吗,应该说05年以前的商标制度跟目前的差距还是比较大的,07年底的小修改也是一大进步。
试问杨先生处理过类似于商标异议/复审/驳回复审等等商标的后续业务吗?
试问杨先生应该知道中国商标或者马德里商标的续展标准程序吧?那么非标准的程序呢,如果我跟你说马德里商标可以在网上提交续展申请,你知道如何办理吗?

专利,相对于商标,要求的专业性更高,对于刚入门不到三年的人来说,想出来谈专利,简直有点在班门弄斧。当然,特殊的人除外。

个人的意见,希望真正的高手出来主持这种类型的讲座。

1、同意这些看法

2、窃以为,这样的活动叫“专题研讨”比较好,叫“专家讲座”很不合适,叫“讲座”容易被误解成“专家讲座”,所以也不太好。

虽然专业人士不太容易发生这样的误解,但这里有很多非专业的人士,包括一部分身为非知识产权专业人士的申请人/当事人,还有刚开始接触这行的人。

3、“高手”、“专家”是模糊的概念,但“执业资格”是一个明确的概念,而且是一个法定的概念。我理解,只有有“执业资格”的人士才能提供相关的法律讲解和咨询。

4、“执业资格”也是有地域性的。所以,一个美国的执业代理人/律师如果在这里讲解美国专利法是没有问题的,讲中美法律之间的衔接一般也没有问题,但如果对中国听众泛泛地讲专利法那是有问题的,严格地说甚至违反了美国法律和中国法律(如果法律规定只有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人才能提供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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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cczl  注册会员 | 2009-5-21 01:26:56

Re:【讲座进行中】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杨敏锋先生

同意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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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nglei  注册会员 | 2009-5-28 20:08:46

Re:【讲座进行中】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杨敏锋先生

姑苏慕容 wrote:
被认出来了啊,这个世界真的很小。
很高兴认识你。

姑苏:
我也认出你来了,正好问点问题。
您还记得KX张老师说:A+B+C+D的方案能否定A+B+C的新颖性的案例吗?
我记得您是持同意的观点的。

我不太明白的是:假设A+B+C相对A+B+C+D是省略发明,具备创造性时,那不就成了满足创造性而不满足新颖性了?
希望能得到您的答疑~~~
swiftj  新手上路 | 2009-5-29 23:28:08

Re:【讲座进行中】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杨敏锋先生

只要你有自己独到的见解,你就是专家。
gwpatent  注册会员 | 2009-5-31 04:49:00

Re:【讲座进行中】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杨敏锋先生

支持
枯藤昏鸦  注册会员 | 2009-5-31 16:50:42

Re:【讲座进行中】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杨敏锋先生

huanglei wrote:
姑苏:
我也认出你来了,正好问点问题。
您还记得KX张老师说:A+B+C+D的方案能否定A+B+C的新颖性的案例吗?
我记得您是持同意的观点的。

我不太明白的是:假设A+B+C相对A+B+C+D是省略发明,具备创造性时,那不就成了满足创造性而不满足新颖性了?
希望能得到您的答疑~~~

个人认为省略发明创造A+B+C+D的方案不能破坏A+B+C的新颖性,表面上看A+B+C+D中包含A+B+C,似乎破坏了新颖性,但专利法保护的是由几个技术特征组成的技术方案,是四个字母变成三个字母的实现过程而不是四个字母变成三个字母的最终结果。技术方案也就是实现A+B+C的过程,现有技术中如果缺少D这个技术特征肯定会同时丧失了某些功能或技术效果,正基于此种情况,本发明(A+B+C)解决了此技术问题,产生了技术效果(节省了D,D可能是步骤、材料等),达到这个技术效果的关键因素是实现A+B+C的技术方案(实现过程),而不是表面上看到的四个字母包含三个字母的最终结果。总结一下:专利法保护技术方案(实现过程),不保护最终结果。

换一种说法,四个字母变成三个字母,节省了D并且还要达到原来的技术效果或超过原来的技术效果或不丧失原来的某些功能,你通过什么技术方案来实现呢?如果你的技术方案能实现,那么你的这个技术方案就有新颖性、创造性。“A+B+C+D中包含A+B+C,破坏了新颖性,”这种观点是对专利法表面字眼理解有误导致的结果。跳出专利法的表面字眼,从技术角度考虑一下。

再换一种说法,A+B+C+D变成A+B+C是客户端,实现A+B+C+D变成A+B+C的后台技术是什么呢?专利法保护的是后台技术(技术方案),而不是客户端。(从事过IT技术的朋友应该很容易理解)
sunkee  中级会员 | 2009-5-31 19:10:34

Re:【讲座进行中】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杨敏锋先生

两人行必有我师,偶非常赞同。但这里的“师”,显然不一定是“专家”。

你可以是杨老师,李老师......,但不一定就是杨XX专家,李XX专家。

正如LS某个帖子说的,别说是“专家”讲座。
JH001  高级会员 | 2009-5-31 19:44:08

Re:【讲座进行中】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杨敏锋先生

枯藤昏鸦 wrote:
个人认为省略发明创造A+B+C+D的方案不能破坏A+B+C的新颖性,表面上看A+B+C+D中包含A+B+C,似乎破坏了新颖性,但专利法保护的是由几个技术特征组成的技术方案,是四个字母变成三个字母的实现过程而不是四个字母变成三个字母的最终结果。技术方案也就是实现A+B+C的过程,现有技术中如果缺少D这个技术特征肯定会同时丧失了某些功能或技术效果,正基于此种情况,本发明(A+B+C)解决了此技术问题,产生了技术效果(节省了D,D可能是步骤、材料等),达到这个技术效果的关键因素是实现A+B+C的技术方案(实现过程),而不是表面上看到的四个字母包含三个字母的最终结果。总结一下:专利法保护技术方案(实现过程),不保护最终结果。

换一种说法,四个字母变成三个字母,节省了D并且还要达到原来的技术效果或超过原来的技术效果或不丧失原来的某些功能,你通过什么技术方案来实现呢?如果你的技术方案能实现,那么你的这个技术方案就有新颖性、创造性。“A+B+C+D中包含A+B+C,破坏了新颖性,”这种观点是对专利法表面字眼理解有误的导致的结果。跳出专利法的表面字眼,从技术角度考虑一下。

再换一种说法,A+B+C+D变成A+B+C是客户端,实现A+B+C+D变成A+B+C的后台技术是什么呢?专利法保护的是后台技术(技术方案),而不是客户端。(从事过IT技术的朋友应该很容易理解)

赞同
huanglei  注册会员 | 2009-6-1 05:54:27

Re:【讲座进行中】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杨敏锋先生

枯藤昏鸦 wrote:

认为ABCD破坏ABC新颖性的KX张老师怎么考虑的我不清楚,可能还有别的前提我没听到或者听懂,所以才想向杨老师请教。
因为当时我记得他是赞同的,别的应该还有很多人把
之所以要问,是因为当时就我一个反对~~~~所以很好奇,我错在哪里
当时因为张老师讲课很精彩,而时间很紧,我怕浪费他的时间,所以我没有谈自己的看法
前两天看见杨,才突然想到问问应该怎么考虑这个问题。

其实还有个问题我也想向他请教,张老师说:
为了保证答OA时候能证明是现有技术,可以在撰写时候留下一个实施例备用,比如:发明人提供4个实施例,那么你就只写三个~~~
扬也表示赞同~~
我是没有体会这个好处,但却深知这个做法的危害,在此也一并请教了吧!~
姑苏慕容  中级会员 | 2009-6-1 06:31:33

Re:【讲座进行中】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杨敏锋先生

没想到这个帖子有了这么多的回帖。首先谢谢大家的鼓励和支持。谢谢大家。

huanglei :在上课的时候张老师是提到这个案例的,但是不是张老师在提到的时候还增加了一些其他的条件呢?我已经忘记了当时的语境了,所以也记不得张老师当时是怎么说的了。还有那个保留实施例的事情,我也记不得了。

我的记忆力不好,实在很不好意思啊。

就你现在给出的条件来说,我同意枯藤昏鸦的看法。我觉得您的问题他已经阐述的相当透彻了。如果要我来回答,肯定回答的没有他好。我就再不狗尾续貂啦。

silence:您是我尊敬的前辈,以后还希望能够多多向您请教。从某种意义上说,我喜欢被人挑战。如果对方说的很对,那我接受对方的批评的过程也就是一个学习的过程。如果我觉得这些批评有反驳的余地,查询资料,组织语言准备反驳的过程也是一个学习的过程。不管怎么说,我都是能学到东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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