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上答复审查意见的时候,不可对原申请文本进行二次概括,原申请文本写得什么,就原封不动抄上去就对了.不过这也扣不了多少分,
再有就是从权有点少,但这种程度应该及格的阿,
你得的分有点少啊,要不去查查
_____谢谢!感觉你说的可能到点子上了.但是,指南对于修改的要求,我反复的看过,也在考前比较过不同阶段的修改限制,似乎并未看到相关的明确的要求???
答复时确实应该依照审查员意见修改,但审查员已经指出设备无专利性了,那么依据原申请的适当概括就是超范围?___此时除了不应当违反独权的几项修改规定之外,并未有其他的修改限制啊.如果对一个不具备专利性的独权,用概括的方式修改并且满足法33条的要求,就不允许了吗?那么采用原申请直接文字记载的修改,相对于原独权来说仍然是超范围的,这种修改方式不仍然只满足33条的规定吗???事实上,对不具备专利性的独权,任何使其具备专利性的修改都将超出原独权的保护范围,因为原独权根本就没有保护范围.____这种说法正确吗???
我到目前为止还是很困惑:感觉并未有太大的问题,为何就这么一点分数?!坦率的说,前几次考试,对撰写还是属于一知半解的状态,今年确实很细心的考虑到各方面的要求,也没有在确定最接近现有技术,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区别特征这几个最重要的问题上犯错,反倒成绩很不理想?!
确定主题为:油炸马铃薯片,是因为是学化学的,认为实施例并不足以支持油炸食品这个主题.
目前为止,还是想不出问题所在.难道因为书写的潦草?因为上班基本就没怎么动过笔,但是大家基本一样的状态啊?!自己觉得虽然因为考试有一点点紧张,手僵硬了一点,但还是基本清楚的.
是否论述创造性时,一定要分成几段,才能让批卷老师更明确,才更明确的符合三段论?我论述时:确定最接近文件,区别特征,最接近文件和其他文件都没有技术启示.此外,区别特征所产生的有益效果(即解决的技术问题).最后结论是无论单独对比或结合对比都无技术启示,也非公知常识.因此具备显而易见性,具备创造性的特点和进步._____这也是根据专利局审查员老师的论述格式所写的.我实在想不出有什么太大的差错???!
我感觉对象我一样边上没有老师可请教的人而言,考试最大的问题在于:没有明确的评分标准让我参考和学习!而07年因为照搬吴老的论述,书写来不及,而心有余悸,因此今年基本参照培训老师的套路_____难道又错了???
复查请求今天已经草拟,以往复查过,不敢奢望有变更结果,但是也顺便提到希望这个考试撰写评分标准及参考答案,也能如卷1,2一样判卷前公开,这样能更客观一些!并且让评分标准,甚至撰写标准,每年更稳定一些.而不是今年主张功能性上位的老师出卷,就功能性得分;明年反对功能性限定的老师,就另外一种标准.还有,关于从权,以前都认为真正有产生有益效果的技术特征才写从权,那么今年又如何产生这么多从权?这么多从权的特征都能对独权的技术方案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吗?如果没有,那么将公知技术特征都写为从权,究竟目的何在???
以上观点可能有所偏颇或错误,但真诚希望高分或以过的同仁指点.
无所谓怨天尤人,但是确实有点迷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