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hehe222 wrote:
行政复议法规定: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也太断章取义了吧,还误导人。
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21.张某不服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通过下列哪些途径寻求救济?
A.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B.直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C.向该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D.向国务院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参考答案为;A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