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nyue wrote: “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 ” 擇一引用究竟怎么理解? 為什么很多授權專利和5樓bosn的舉例一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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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ul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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